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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2-26 | 來源: 澤平宏觀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學區房 | 字體: 小 中 大
2.2 日本:“租售同權”,教師流動制度比歐美更執行嚴格,教學硬件設施標准化
日本實行“6-3-3-4”的教育體制,盡管日本劃分學區,但日本房屋的價格主要取決於地段、周邊設施、房屋本身的質量等因素,學區對房價的影響較低。其中,小學和初中階段的教育屬於義務教育的范圍。公立學校是教育體系的主體。根據e-stat的數據,2020年,私立小學、初中和高中的占比為1.25%、7.72%和27.18%。盡管高中教育階段不屬於義務教育,但是絕大部分初中生都可以成功升入高中。根據日本文部科學省的數據,近年日本的高中升學率穩定在90%以上,2018年更是高達98.8%。日本房屋的價格主要取決於地段、周邊設施、房屋本身的質量等因素,學區對房價的影響較低。
日本德國學區房溢價較低主要的叁個原因是租售同權制度、教師流動制度和硬件設施標准化。
1)贰戰後日本實行“租售同權”的制度,即租房者和買房者享受同等待遇,疊加戶籍和社會福利脫鉤,壹定程度抑制購買學區房的意願。自1968年開始,日本推行“通學區域制度”,根據制度規定,學生需在通學區域內的公立中小學就近入學,判斷是否處於通學區域的依據是居住地址,不論是租房居住還是購房居住。此外,日本沒有戶籍管理制度,而是實行“住民票登記制度”,戶籍和社會福利脫鉤,國民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所以,日本的家長沒有為了孩子上學專門在學校附近購房的必要。即使家長崇尚精英教育,希望將孩子送入教育質量更好的私立學校,也無需在附近購房或租房,只需通過學校的入學考核即可。
2)為促進全國范圍內的教育公平,日本在1956年開始實施教師流動制度,采取學校所有職工均納入輪崗體系,與歐美相比更嚴格執行,這壹定程度促進日本各地教育資源均勻分布。1949年,日本政府頒布《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將公立學校(從幼兒園到大學)的教師納入公務員系統,身份為“教育公務員”,教師的調動屬於公務員系統。1956年,日本政府頒布《關於地方教育行政組織以及運營的法律法規》,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教師輪崗制度,規定教師任職每隔幾年(各地規定有所差異)就要被調動到其他學校輪崗。為了保障教師輪崗制度的落地,日本政府1959年出台《偏僻地教育振興法施行規則》,為偏僻地區提高特殊津貼。隨著輪崗制度的不斷完善,醫務室職員、營養師等教職工也納入輪崗范圍,進壹步促進了日本中小學的師資和後勤力量的均衡分布。
3)日本基本實現公立學校基礎設施的標准化,促進教育設施的均衡分布,幫助輪崗教師快速適應新的教學環境,減少心理阻礙,提升教師輪崗制度的實施效果。日本1947年出台的《教育基本法》明確規定,學校基礎設施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建設和維護,中央政府負擔壹部分費用。此外,日本文部省(相當於中國的教育部)還規定了各級學校最低的設置基准,如學校必須設有圖書室、保健室、體育館等。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礎上量力進行增添。對於經濟困難的地區,中央政府會提供更多的經濟援助和補貼。同時,中央政府鼓勵對偏僻地區的教職工宿舍投入更多,以吸引優秀的教師到偏僻地區任教。教學設施的標准化幫助輪崗的教師快速適應新的教學環境,減少心理阻礙,提升了教師輪崗制度的實施效果。-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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