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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3-15 |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俏江南創始人張蘭與歐洲私募股權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簡稱CVC)的糾紛仍在繼續。
3月3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公布了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電視劇)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與張蘭的民事訴訟裁決書,判決張蘭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紐約(專題)西53街20號,39A公寓出售所得歸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所有。而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實際上是CVC為了收購俏江南成立的,判決書還透露張蘭在2019年與CVC的訴訟中敗訴,共欠對方1.42億美元及其利息。

海外家族信托被擊穿
為了追討1.42億美元的欠款,獲取出售紐約公寓的資金只是其中的壹部分,CVC還瞄准(電視劇)了張蘭在海外的家族信托。
2014年2月2日,張蘭的家族信托殼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成立(以下簡稱“SETL”);並在此基礎上於2014年6月3日成立了離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為她的兒子汪小菲及其子女,托管人為亞洲信托(AsiaTrust Limited)。

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書公布了張蘭的海外信托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判決書中,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認定:張蘭是信托所在銀行賬戶資產的實際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這也就意味著本來起著資產隔離作用的離岸信托被擊穿,張蘭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家族信托財產被認定為是張蘭的個人財產,那麼自然張蘭的債權人CVC可以申請對這筆資金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這筆離岸家族信托的資產隔離功能失敗。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魏認為,張蘭的離岸信托被擊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她對信托的財產有無限控制權、任意取回和處分權,把信托的財產用於滿足自己的利益;而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沒有任何的幹預的能力。在離岸信托中,這種情況通常會被認為是借用信托的名義進行代持,是虛假信托安排,所以,在遇到對外債務、離婚或繼承等糾紛中,極有可能會被穿透,認定信托財產為委托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可用於清償債務或者離婚繼承分割。
並且裁判文書還透露了離岸家族信托的來源和去向。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之間,原告也就是CVC將約2.5億美金轉至張蘭在嘉盛銀行的賬戶裡。隨後,在2014年3月10日至7月21日之間,價值1.42億美元的現金和證券被從嘉盛銀行轉至信托殼公司SETL名下瑞士信貸銀行的賬戶內,之後又將其中的0.85億美金轉到SETL在德意志銀行的賬戶中。
目前,SETL在瑞士信貸銀行和德意志銀行的賬戶中分別有約0.22億美元和0.33億美元的資產,但已經於2015年3月被新加坡高級法院凍結。
擊穿原因:信托財產“實際控制”含量過高
離岸家族信托簡單來說就是壹國的居民將家族信托設立在該國之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比如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及開曼群島等。離岸家族信托可以起到避免企業經營風險、婚姻風險而出現財富分割的問題。可以看出,其核心功能在於“風險隔離”肆字。
而要想實現風險隔離,實現家族財富的傳承,離岸家族信托能夠實現的基礎也是“隔離",即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委托人的權利邊界需謹慎設置。
這也是張蘭設立的離岸家族信托被擊穿的核心原因:家族信托下的財產實際權利人為委托人,而非托管人。而有效的具備資產隔離的功能的家族信托在委托人將其財產轉為信托財產後,信托財產將獨立於委托人、受益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出現債務後,信托資產也不屬於責任資產,債權人無權申請法院直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其他執行措施。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張蘭的離岸家族信托被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從而失去了財產保全功能。
李魏表示,在離岸信托中,委托人在設立信托以後,信托財產在法律上應當與受托人的其他財產壹樣,由受托人來控制;委托人的意願僅作為受托人參考,受托人只忠於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目的,而不是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來處置信托財產。當然,受托人也不能為了自己的意願來擅自處分,謀取不當利益,這也是不合法的。
裁判文書公布了諸多能夠證實張蘭對信托資產的直接幹預行為。比如,嘉信銀行的內部郵件表明,2014年3月13日向瑞士信貸銀行的轉賬並非出於稅務規劃目的,而是為了保全個人資產。並且,在郵件中,張蘭聲稱自己為“信托資產的實際利益所有人”,並要求“被及時告知賬戶資產的變化"。
此外,在新加坡高級法院下發資產凍結令之前,張蘭急於轉移信托賬戶內的資產,判決書采用了“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壹詞。具體來看,第壹個證據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張蘭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貸銀行兩次分別轉移300萬美元;第贰個證據是德意志銀行賬戶於2014年11月有壹筆資金轉出,最終被追溯到用於購買上述在紐約的公寓。
基於多項證據,法院認為張蘭對於離岸家族信托所屬兩個銀行賬戶內的資產具有隨意處置的權利,並由此判斷張蘭無意將這部分資產真正給予SETL,因此仍是實際控制人。對於張蘭在香港(專題)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凍結銀行賬戶資產前後迅速轉移資產的行為判定為她將信托資產視為自己財產的表現。
相較之下,境內信托對委托人的保護更多
對於委托人意願的保護力度是離岸信托與境內信托的最大區別之壹。李魏對記者表示,《信托法》第贰條規定,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依據委托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利益和特定信托目的,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也就是說,在境內的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必須是聽從委托人意願。
所以,在境內信托中,盡管是受托人聽從委托人意願,他們仍是合法的信托關系,不能因此否認信徒的有效性,也就不容易被傳透。
不過,李魏認為,境內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仍有邊界。主要在於委托人在取得信托財產的時候,應當以受益人的身份去取得,如果不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否則也有代持之嫌,信托關系可能會被確認無效。
李魏指出,與離岸信托相比,境內的信托對於委托人的保護力度會更大。在境內合法設立的信托,即使委托人把自己設立為受益人,即自益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之前,信托財產也是受到合法保護的。也就是法院在查封或追償委托人自身債務時,只能執行其受益權,且要符合信托文件的約定,或者在信托利益分配給委托人後才可執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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