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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3-23 | 来源: 财经五月花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3月21日,邮政集团南京分公司进行回应称,“近日,我们关注到媒体关于我公司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也请大家多给予理解。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该案的复杂点在于何处?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和邮政江宁分公司一直坚称,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人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当下问题的争议点变成了“243万元是不是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的存款”。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近日就上述此事在澎湃新闻发文称,一审法院认定了相关存折均加盖有该银行的印章,说明二者具有存款合同关系。而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涉案人员时某宁的《刑事判决书》也显示,时某宁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先生等人的存款共计243万元。
“因已触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万元。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金泽刚表示。
“信用和信任是金融业务关系的基石。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谨慎的管理责任和承担诚实信用义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金泽刚称,银行内部员工涉嫌犯罪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并不能阻却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将责任推给储户,除非储户有严重的过错。
这里面,该案还涉及到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的关系。不同于其他银行的架构,邮储银行通过自营网点和邮政集团的代理网点开展业务。
根据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订立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代理网点以邮储银行名义提供吸收储蓄存款服务、结算类金融服务、代理类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邮储银行就上述服务向邮政集团支付代理费用。
其中,有一项业务是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即根据相关委托代理协议,邮政集团向邮储银行提供代理吸收人民币(专题)个人存款业务及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
不难理解,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受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委托处理部分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存储贷款业务。
一位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称,在2011年之后,时某宁已经调换了工作岗位,虽然还在邮政集团的江宁区工作,但不再管理银行的资金业务。他做的虚假流水是否涉及到银行的职务行为,这也是本案争执点。
此外,相关笔录信息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还认为,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金泽刚看来,从各种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存款纠纷来看,当下,银行不妨多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存取程序、确保金融业务合规上狠下功夫。这或许是预防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不过,李先生等人是否能够得到邮储银行以及邮政集团的全额赔付,还有待法院的裁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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