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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3-29 | 来源: 广西日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三)斩断腐败问题利益链,依法惩治“家族式”腐败。“家族式”腐败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依仗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以亲情为链条,通过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危害极大。针对“家族式”腐败的特点,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大调查、审查力度,重点关注亲属间的资金流向、财产状况、关联企业等情况,全面分析腐败问题背后的利益链,深挖建立在亲情关系基础上权钱交易行为或者问题线索,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陆某某受贿、行贿案
【关键词】
受贿行贿一起查 监检协作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认罪认罚
【要旨】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在查办、提前介入受贿等案件过程中深挖行贿线索并补强相关证据,依法追诉。对以行贿手段获取立功线索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强化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罚当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原系某省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在担任某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4.82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13年6月14日,陆某某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10月8日,陆某某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10月17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上缴国库。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2019年8月,缙云县监察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案件时,发现陆某某有行贿行为。经查,2013年8月,陆某某请托王某某(已判决)帮忙找立功线索,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陆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陆某某通过第三人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鉴于此前法院判决认定陆某某具有的立功表现系其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就陆某某受贿案提请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9月5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9月2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缙云县监察委员会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9月29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对关联案件提前介入,联合补证后提出抗诉。监察机关在查办王某某受贿、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过程中,发现陆某某曾为找立功线索向王某某行贿20万元。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王某某一案。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商讨后认为,陆某某涉嫌行贿罪,陆某某原受贿案的免刑判决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检察机关经向原案承办人了解详情、调取原案卷宗材料,发现原案关于陆某某如何得知逃犯张某某位置信息等证据比较单薄。监察机关深入调查取证,补充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等书证,印证了王某某的供述,也证实了陆某某贿买立功线索的事实经过,查明陆某某系“假立功”。检察机关遂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上级检察机关据此向其同级审判机关提出抗诉。
(二)加强监检协作,明确调查取证方向。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系原案的漏罪,在检察机关对陆某某受贿案抗诉的同时,监察机关对陆某某行贿一案全面深入调查。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商讨后共同认为,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情节恶劣,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将陆某某行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陆某某以20万元向王某某贿买立功线索构成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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