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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6-08 | 來源: 絕對現場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觀塘警區科技罪案調查組主管鄧智成(圖源:星島環球網)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位,即屬犯罪,壹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另外,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1條,任何人如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壹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3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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