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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7-16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此外,“近親屬強制”和“監護人同意”,在實踐中壹樣存在錯用和濫用的情況。被精神病人近親屬和和監護人往往出於公安和社區等的壓力,加上缺乏相關醫學知識,對住院治療後果缺乏明確預知,往往配合相關部門將患者強行送入精神病醫院。其決定往往取決於院方陳述,亦存在被誤導的可能。
“壹般來說家庭成員之間是可以高度信賴依靠的對象,如果家庭成員將對方強制送進精神病院,被精神病人往往陷入百口難辯的困境,其救濟尤其困難”,李大平說。
精神病診斷需慎重
“精神病的診斷要非常慎重。由於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存在歧視和偏見,壹旦給患者扣上精神病的這個帽子,他可能就要戴壹輩子”,上海市松江區心理咨詢與治療中心精神科主任醫師常向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醫院對精神科門診出診醫生要求還是比較高的,壹般要由具有較為豐富臨床經驗的主治醫師職稱及以上職稱的醫師出診。
對於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目前有嚴格的診斷標准和流程。如衛健委在《精神障礙診療規范(2020年版)》中,就對各類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和管理等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常向東提到,現代醫學的發展多以科學技術支撐的檢查手段的進步為基礎,但精神疾病的病因學和臨床精神病學的發展現狀決定了精神疾病還沒有精准的技術手段來確診。因此,大多數精神疾病的診斷來自於精神科醫生根據病人的病史資料、當前精神檢查發現的精神異常表現和壹些輔助檢查項目的結果,綜合評估給出合理的診斷。
關於精神疾病的診斷,也是對精神科醫生基本功的壹種考驗。由於精神疾病的復雜性,可能不同的醫生會有不同的診斷名稱。所以,精神疾病的鑒別診斷也非常重要,也是精神科醫生在臨床中不斷學習與成長的積累。
如何認識和確定病人有哪些精神異常現象,是精神科醫生診斷精神疾病的必要條件。常向東說,除了咨詢病史,醫生還要進行症狀學評估,通過交談和觀察,著重與了解、觀察病人在認知、情感、意志等方面的異常。此外,醫生還會根據不同病人的具體情況,建議大部分病人進壹步完善相關輔助檢查,如頭顱CT、腦電圖、腦血流圖、心電圖、B超等,以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假如某地精神專科醫院沒有這些設備,也會建議病人進壹步到綜合性醫院去檢查。”
在常向東看來,壹般而言,對於就診精神科的患者,醫生必須面診患者本人進行交流和綜合診斷,而家屬單方面提供的資料或描述,僅僅作為參考,不可能作為全部的診斷依據。“如果無法從病人的思維狀態看出有明顯的精神異常現象,醫生壹般不會直接明確診斷,必要時可以先給出壹個症狀學診斷。若有特殊情況,比如當下無法清晰辨別,病人症狀不典型,或情況較為特殊等,醫生也不會輕易下診斷,而是給予繼續觀察。若是疑難雜症,醫生也會及時匯報給醫務科,醫務科會安排上壹級專家來進壹步評估。”
“當然,在對某個疾病有了系統性的了解後,醫生的診斷依然要非常慎重”,常向東表示,經過上述流程綜合診斷之後,醫生會根據患者症狀的嚴重程度及社會功能的受損程度等判斷患者是否符合入院的收治標准。若病人對自身有壹定的危害性,或對其他人有壹定的危害性,在征得監護人同意後,可以將其收入院。
《精神衛生法》中也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該法律也提到,精神障礙患者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依照上述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承擔再次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再次診斷要求後指派贰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並及時出具再次診斷結論。承擔再次診斷的執業醫師應當到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常向東還提到,正規精神專科醫院壹般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叁級查房制,由精神科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叁級醫師查房制,“這是非常重要的壹環,對精神疾病的診斷給予了較為正確的導向,給出更為有效與合理的治療方案。”
某醫院精神科副主任醫師趙准(化名)也提到了這壹點。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將壹個沒有精神病的人送到精神病院,通過門診這壹關是有可能的,不排除家屬提供偽造的病史或捏造事實。不過,壹旦患者被送到住院部,進過這叁級查房,很快就能將這種情況鑒別出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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