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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7-25 | 來源: 加西網 | 有19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置業須知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壹位大溫的房主在買了壹套老舊房之後,拆了重建,卻被原來房屋的租客起訴索賠 3 萬加元,房東不服繼續上訴到 BC 省最高法院。最近法院裁決結果出來,駁回了房東的訴狀,這 3 萬加元賠的冤不冤?

(圖源:unsplash)
根據 BC 省最高法院的裁決書,房東 K 是在 2021 年購買了位於高貴林的壹套獨立屋房產,K 購買時要求賣家通知租客搬家,根據當時的要求,租客 M 和 W 應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下午 1 點之前騰空房屋,而要求租戶搬走的理由是,K 作為新的房主將要搬進來自住。
但當兩名租客離開後,他們密切關注著這套房屋的動向,根據他們的觀察、並拍攝的照片顯示,這套房屋在 2021 年 9 月 22 日被拆除。
也就是說, K 並沒有自己住進來、而是將房屋拆了將要重新建新房。
於是,兩名租客 M 和 W 立即向 BC 省負責裁決租賃糾紛的 BC 租賃部(B.C. Tenancy Branch)提起糾紛訴訟,並決定將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舉行聽證會。
然而,K 並未能出席聽證會。
在 K 缺席的情況下,BC 租賃部裁決 K 應當賠償租客 3 萬元租金賠償等方面的損失。
對此,K 表示不服,並向 BC 省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夠推翻 BC 省租賃部的裁決意見。
在上訴中,K 表示自己並未收到公開聽證會的通知,而她關於新買的住房無法居住,是因為房屋內的石棉、鉛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等危險材料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健康問題”。
事實上,聽證會的郵件是通過掛號信發送給 K 的,但由於 K 已經搬家,最終信被退回給租戶。
法庭裁決書中指出,根據《住宅租賃法》要求,如果是房屋將要自住,房主應當在在該房產中居滿 6 個月;相反,K 不僅沒有入住、還在 2 個月內拆掉了房子並建造新房子,並於 2022 年 10 月搬進了新房子。
此外,對於 K 所控訴的 BC 租賃部駁回其房屋存在石棉等危險物的證據,認為是不合理。她認為租賃部門的仲裁員未能遵守“自然正義原則”
然而,最高法院法官 Hinkson 在裁決中表示,K 等了太久才尋求司法審查——150 天,而不是壹般要求的 60 天,而且 K 並沒有提供任何尋求延期的理由。
同時 K 也未能尋求可用的替代補救措施,也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仲裁員的決定為何“明顯不合理”。
雖然 K 稱聽證會的通知沒有收到、並退回,但法官稱:沒有跡象表明通知已退回發件人,正如 2022 年 2 月發送的第贰封信中所指出的那樣。雖然這是薄弱的證據,但並不意味著該決定明顯不合理所需的“沒有證據”
此外,K 作為房東也沒有努力向租戶通報搬遷通知中列出的正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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