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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01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裝修保養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綜合)作為共管類型的物業,聯排屋業主 M 女士壹度希望在自己的房屋內安裝壹個空調緩解夏日的酷暑。經過多次申請好容易順利裝好,然而,物業卻要求 M 女士將空調移走。M 女士壹怒之下將物業告上法庭。
根據 BC 民事調解法庭的文件,M 女士的訴訟訴求是要求物業收回這壹命令,如果壹定要移機則要物業賠償她 6000 加元的經濟損失、作為移機的費用。
然而,對此法官怎麼看呢?

根據法庭文件,M 女士最早是從 2020 年開始向物業申請安裝空調的,第壹次申請不了了之。
隨後在 2021 年春季,M 再次向物業提出申請,要安裝空調,並附上了 2020 年的申請文件,物業要求 M 女士提供負責裝空調承包商的保險、家庭保險以及 WorkSafe 的保險證明的文件。
經過多次溝通後, 2021 年 6 月,根據雙方當時的約定,物業同意 M 女士有條件的安裝空調,其中約定的條件包括:將安裝 4 個無管道空調系統,後面有 2 個、前面有 2 個。建築物側面不得安裝無管道裝置。側面的所有工作都將在花盆下方完成。1 個主壓縮機將位於主層甲板上等。
然而,2021 年 7 月,空調安裝完成,證據顯示 M 女士並沒有按照約定請相關公司來安裝、而是自己額外聘請空調公司安裝,而且空調采用分體式,將外機裝在了整個建築物的側面外牆。
隨後,物業發送信函給 M 指出,空調的安裝並沒有按照約定來規范安裝空調,目前的安裝方式是物業無法接受的,並要求 M 在 8 月 31 日之前拆除空調。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M 女士認為物業已經口頭同意了她另外聘請空調公司安裝的事項,但此事被物業公司否定,並無法提出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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