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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3-08-28 | News by: 法治日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根据情况说明,《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多次、大量播放了《武林外传》原剧,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而电视剧《武林外传》的连续画面是着作权保护的对象,浙江卫视未经许可就多次、大量播放,显然侵犯了其着作权。”黄玉烨说。
赵占领也认为,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等行为,都涉及着作权侵权。
丛立先则有不同看法。“上述对于电视剧原片的部分使用,每一部分是否构成单独的作品?只有构成单独作品才可能去进行着作权维权,而这又需要证明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这些都是需要《武林外传》方面去证明的,也就是说要进行分割式维权,对特定的作品要一一主张侵权。而在实践中这并不容易。”
所以,丛立先更建议《武林外传》方面主张浙江卫视不正当竞争,而非以复杂的着作权侵权为由主张权利。
如果《武林外传》方面主张的着作权侵权成立的话,那么浙江卫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又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不同?
丛立先告诉记者,着作权侵权需要承担四种责任,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即全面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侵权方明知故犯,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则只能赔偿损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反不正竞争法归根结底保护的是利益,是权益,所以其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赔偿责任,即对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侵权,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则不可以。”
据了解,《武林外传》出品方目前所提出的诉求是:“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浙江卫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我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无视侵权预警邮件
侵权责任或更严厉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按照《武林外传》方面的说法,浙江卫视存在“明知故犯”的问题。
根据情况说明,“《我们的客栈》系浙江卫视于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综艺节目,在该节目开播前两天,浙江卫视工作人员联系我方,表示该节目第二期将以《武林外传》剧组重聚为主题,希望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此时我方发现《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等,明显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因此,我方明确告知浙江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其未获得官方授权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传》元素的综艺节目上线播出。但浙江卫视完全无视我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该档综艺节目。”
出品方同时认为,在制作节目前取得相关授权应为广电行业基本的实践规范及义务,浙江卫视作为我国知名传媒机构,却对此熟视无睹,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上线侵权节目,彻底无视其合法权益。且浙江卫视的该等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应根据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明知故犯”,是否会对其责任产生“加重”影响呢?黄玉烨认为,据此应承担“更严厉的侵权责任”。丛立先此前所提及的“惩罚性赔偿”也正是此意。赵占领也指出,浙江卫视收到预警邮件仍上线涉嫌侵权综艺节目,是其存在主观过错且恶性较强的证据,对于侵权人认定及赔偿金额“均有直接关系”。
此外,重复侵权也对浙江卫视在责任方面的承担非常不利。情况说明中称,不只《我们的客栈》这一档节目,浙江卫视此前已经在《王牌对王牌》(第一季第二期、第四季第六期)、《青春环游记》(第三季第八期)等综艺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该等改编均未获得我方的授权或许可,浙江卫视此次的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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