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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9-02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9月2日上午,阎良区关山街道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目前天天遗体已找到,相关事项还在调查当中,其他细节不方便透露。
律师解读:
相约游泳已临时形成相互照料义务
可由未成年人监护人适当支付抚慰金
孩子出事后,妻子经常在卧室休息不出,房先生介绍,天天学习中等,性格内向,不会游泳,从来都不敢下河。他不解的是,两个娃是要好的朋友,一起出门,出事后小勇几次说法都不一致。另外,为什么直到8月27日,才说下河玩水的事情。这样是不是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但房先生也保持着理智,小勇说两人一起下水后,他也没有和小勇说过什么。
许多网友也提出疑问,小勇与天天一同出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相互照料义务?事发后小勇隐瞒溺水事实,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小勇与天天一起游泳造成天天溺亡,小勇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这要视情况而定。若小勇提议游泳,而且小勇明知天天所游水域颇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或者在险情发生之时未及时提醒天天,那么小勇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小勇需承担侵权责任。
赵律师指出,本案中又因小勇是未成年人,如有需要应由小勇的监护人负责赔付。相反,倘若小勇不是提议者,或者小勇不了解水域,也不知天天所游水域深浅,那么小勇则无需担责。赵律师强调,不管小勇担责与否,天天对游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也负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义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根据已有信息,小勇的行为与天天溺水死亡之间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二人相约游泳,临时形成了能力所及范围内的相互照料义务。”付律师表示,小勇没有履行及时报警和向家属说明情况的照料义务,可能构成违约行为,确实加重了家长精神损害程度。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小勇家属可适当支付慰问金。-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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