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3-09-16 | 來源: 叁湘都市報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物業擔責30%
壹審判決書顯示,被告楊某霖放學回家途中脫離監護,獨自壹人來到高達32層的“科華南城印象”3號樓樓頂,在玩耍中將該樓頂的木塊推下砸中行人肖某某。根據已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楊某霖將木塊從案涉樓棟的樓頂推下,是造成肖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
由於被告楊某霖系年滿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楊某、張某秋作為楊某霖的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被告楊某霖造成他人損害的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當由其監護人即被告楊某、張某秋承擔。
▲事發小區 受訪者供圖
被告物業方作為案涉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樓棟的物業服務區域負有管理、安全保障等義務,雖在頂樓圍欄上設置有“嚴禁攀爬””等字樣,但對於案涉樓頂帶有釘子的木塊未發現並進行及時清理處置,從而形成安全隱患,導致本案後果的發生,因此,物業方未完全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具有壹定的過錯,應當承擔本案的次要責任。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法院依法確定被告楊某、張某秋承擔本次事故 70%的責任,被告物業公司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定通過原告起訴要求賠償包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83萬余元。此費用按照前述責任比例承擔,被告楊某、張某秋應當承擔58萬余元;被告物業公司應當承擔24萬余元。
9月16日,死者兒子肖某告訴記者,近日已收到小區物業方和肇事方上訴書,兩被告均不服壹審判決,已上訴至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