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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0-25 | 來源: 法治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多次點擊才見賠付標准
記者在網上檢索多個訂票平台發現,平台均在機票付款界面搭售航班延誤險,選中後並未彈出具體賠付標准和內容,只有進壹步點擊航班延誤險說明和相關規定後,才能看到賠付標准。而在賠付界面,僅顯示“¥”符號加阿拉伯數字,看起來就像是賠付現金的意思。
多位受訪者稱,不同平台對於航班延誤險的銷售方式和具體表述略有不同,但大多存在標注位置不顯著、賠付標准不明確、具體表述不清晰等問題,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
在某平台官網界面,記者點擊購買機票時,有些航班下方會顯示相關銷售信息,消費者可以選擇“+¥0放棄優惠,直接預訂”“+¥40航意航延組合險”等預訂方式,其中航意航延組合險包括叁項內容:意外保障¥350萬、延誤最高賠¥368、返航備降賠¥100。
記者點擊“航意航延組合險”進入下壹頁面,關於“延誤/取消”理賠寫道:若是現金賠付,無需人工報案,航班原計劃落地時間後3個工作日內會收到理賠短信;若是機票代金券賠付,機票代金券將根據保險責任自動發放到客人的賬戶—代金券中,即時生效……
記者查看發現,對於如何選擇賠付方式、何種情況下是現金賠付、賠付的具體標准如何等,該平台均未向消費者明示。
當記者通過小程序登錄該平台購票時看到,有的航班在下單時可以選購5種航意航延組合險,價格為30元至80元不等,其中40元可購買“標准保障”:意外保障¥350萬、延誤最高賠¥368、返航備降賠¥100。
記者點擊“投保須知”後,才能在新頁面上看到相應的保障內容。其中,“標准保障”中關於航班延誤的保障內容為:航班起飛延誤10分鍾(含)至60分鍾(不含),且航班到達延誤不足4小時,且未發生返航、備降、取消,最高保額為20元等值機票代金券兩張;航班起飛延誤60分鍾以上,且航班到達延誤不足4小時,且未發生返航、備降、取消,最高保額為50元等值機票代金券兩張;航班到達延誤4小時以上,最高保額為368元。
記者在另壹平台看到,該平台在購票時部分航班仍顯示“享延誤補貼”,可花44元購買“飛行保障禮包”,該禮包共含肆項內容:¥500萬航班意外保障、延誤賠¥300、贈¥888租車券、¥18黑鯨月卡。記者點開“延誤賠¥300”後,在新頁面上可以看到更為具體的說明:禮包內容含¥884機票、¥40航班意外組合險(意外保額¥500萬、延誤最高理賠¥300)、¥18黑鯨月卡等。
其中,“¥40航班意外組合險”顯示,被保險人必須乘坐投保航班,如出現航班延誤,根據延誤時間長短,賠償相應的機票代金券和酒店代金券。
記者多次撥打上述平台電話核實,但均未接通。
加重消費者責任或違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今年6月發布的《2022年全國民航航班運行效率報告》顯示,去年全國客運航空的平均航班正常率為94.98%。其中,7月的航班正常率最低,為89.09%。8月和6月緊隨其後,分別為90.89%和90.94%。
記者注意到,在導致航班不正常的原因中,天氣原因占比最高,達67.14%。每年6月至8月屬於雷雨季,天氣情況較復雜,各地多發強降雨、強對流天氣。受此影響,航班延誤的情況較多。
為應對航班延誤的風險,購買航班延誤險成了許多旅客的選擇。那麼,航班延誤後,平台按照自己制定的理賠標准僅賠付機票代金券,是否合理合法呢?
“按照法律概念中壹般理性人的判斷標准,在航意航延組合險有‘¥’符號時,乘客完全有理由相信賠償將以現金模式支付,而非代金券。”在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風和律師看來,根據保險法規定,平台作為保險代理人,有如實告知並履行合同條款的義務,如果平台在沒有事前約定賠償方式為機票代金券的情況下,直接在後台給消費者賠付代金券,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
“平台在頁面上顯著標注‘延誤最高賠¥368’,但在細則說明中,根據不同情形賠付代金券或現金,違反了作為經營者應當如實告知的義務,屬於隱蔽的虛假宣傳,涉嫌誤導消費者,這是壹種典型的消費陷阱。”王風和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出售航班延誤險時,經營者應當將具體的賠付方式、標准等信息在顯著位置標明。”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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