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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1-05 | 來源: just law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只要公園建起來,周邊環境改善了,商品房銷售會好起來。”亢樹家說,這是他當時的想法,“現在看來,有些天真了。”
2014年4月17日,針對鐵東區政府“2014年3號文件”,鞍山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決定“肆、關於營城子公園建設資金相關事宜。由財政局負責,從環衛處車隊地塊土地出讓金中返還給鼎龍公司3051.81萬元用於建設營城子公園。”
亢樹家說,這是他離建設營城子公園最近的壹次,但終究還是“擦肩而過”。之後,政府將營城子公園建設項目給了其他公司。
至此,亢樹家3000余萬元公園建設保證金,算是徹底“白交了”。
【政府文件和會議紀要法院都“不認”】
政府將營城子公園建設項目給了其他公司,之前收取的3000余萬元公園建設保證金總該退還吧?
然而,讓亢樹家沒想到的是,他遭遇了無處說理的困境。他多次向鞍山市和鐵東區政府反映,但沒有任何進展。“2010年參與招商和土地出讓的官員,不少人離開原來的崗位。但那是政府行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吧’?”
與政府交涉無果,亢樹家選擇走司法途徑。從2017年開始,行政訴訟案件歷經壹審、贰審、申請再審,他的訴求均被駁回。
壹審,鞍山市中級法院認為,亢樹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但同時認為,雖然他提供了區政府會議文件和市政府會議紀要,但這只是政府內部的討論研究意見,政府並沒有與他達成協議;
贰審,遼寧省高級以亢樹家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為由,駁回其起訴;
之後,亢樹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決定,由遼寧高院自行審查,遼寧高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
在亢樹家的代理人看來,法院判決、裁定在法律上均站不住腳。“兩級人民政府的文件白紙黑字,除非有人虛構事實騙取國家巨額財產,否則,其記載的內容真實性不容否認。”
壹審法院以“盡管亢樹家提交了兩份鐵東區政府文件和兩份市政府會議紀要,但這只是政府內部的討論研究意見,並沒有與鼎龍公司或亢樹家達成協議”駁回亢樹家的訴訟請求;
贰審法院則認為,“文件的形式或為政府的請示報告,或為政府的會議紀要,是否向亢樹家依法送達、是否與亢樹家達成協議,目前尚無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前述的政府文件尚不能作為亢樹家提起本案訴訟主張相關權利的合法依據。”
“將未達成協議、不履行承諾的責任和後果推給公民,法院的認定違法、無理。”亢樹家的代理人稱,在整個事件中,從招商引資開始,壹直是政府主導,亢樹家處於相對被動地位。特別是在後續遺留問題處理中,更是毫無發言權。
“政府為了推卸責任不與他達成協議,法院又以未達成協議為由不支持其訴求,公理何在?亢樹家基於對政府的信賴而回國投資、報效家鄉,其信賴利益應該得到政府兌現和法律保護。”
【公園不讓建,保證金退給誰搞不清?】
據悉,遼寧高院的贰審和再審裁定,否認亢樹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理由包括:壹是代建營城子公園事宜系鼎龍公司的義務,即合同的相對方是鼎龍公司而非亢樹家;
贰是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系鼎龍公司以轉賬的方式向鞍山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轉入,即交納土地出讓金的主體是鼎龍公司,並沒有證據顯示亢樹家向鼎龍公司轉入資金後再由鼎龍公司交納或由亢樹家與鼎龍公司分別交納。-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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