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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1-05 | 來源: just law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但在亢樹家的代理人看來,這樣的認定與事實和法律並不相符。首先,亢樹家因政府招商摘牌鼎龍花園項目,代建營城子公園是政府對垃圾場地塊的補償,也是亢樹家到鞍山投資的條件之壹,這是市政府等行政機關對其個人的允諾。
2011年3月16日,亢樹家以競得人身份摘牌,並簽署成交確認書。而鼎龍公司當年8月才成立,9月以公司名義與國土局簽訂合同。
在成立鼎龍公司時,亢樹家已與其他兩名股東達成協議,鼎龍公司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營城子公園項目由亢樹家建設。“政府不兌現承諾,損害的是申請人而非鼎龍公司的權益,申請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其次,2016年8月10日,亢樹家作為甲方與鼎龍公司另兩個股東簽訂的協議約定:“如政府退還鼎龍公司代建營城子公園保證金歸甲方所有”,該協議已經被鞍山中院(2017)遼03民終3130號民事判決確認。
2016年8月10日,鼎龍公司出具聲明壹份,明確“我公司2011年9月27日與市國土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有關為市政府代建營城子公園部分,以土地出讓金名義先行墊付的3051萬元建設資金,是亢樹家個人出資,是我公司代為繳納。
“上述款項仍歸屬亢樹家個人,與我公司無關。亢樹家就上述款項及相關事宜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張權利或訴訟,由亢樹家個人行使,我公司不參與。”
“法院置上述事實於不顧,堅持認為權益並未受到損害的鼎龍公司才是行政相對人,否認亢樹家的訴訟主體資格,令人難以理解。”亢樹家的代理人說。
【最高法將再審“下放”給被監督者
遼寧高院“自我監督”後駁回申訴】
贰審敗訴後,亢樹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最高法院決定,再審申請由遼寧高院審查。
“贰審裁定是遼寧高院做的,再審由它審查,相當於自己監督自己,結果可想而知”。亢樹家的代理人介紹,2023年5月,遼寧省高院駁回了亢樹家的再審申請。
“通過再審實現對下級法院審判監督,這是最高法院的權力,也是法律賦予的職責。”上述代理人表示,最高法將再審職責“下放”給本屬於被監督對象的省高級法院,這相當於架空了案件審判監督程序,難言合法。
另外,本案事實清晰,即便後續他與政府未達成協議,但政府收到3000余萬不當得利的事實不容否認。多份證據顯示,3000余萬元建設資金,系鼎龍公司代亢樹家繳的。“既然權益未受損,鼎龍公司自然不會提起訴訟,在法律上也過了訴訟時效。”
他認為,從解決糾紛、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如果法院對這筆錢返還給誰不確定,正確做法應該是通知鼎龍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參與本案訴訟。-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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