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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1-06 | 来源: 宾曰语云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在一审、二审中,岱岳区法院、泰安中院均支持了农民工的诉求。需要强调的是,当时建筑公司即已提出目前据以刑事指控的相关质疑,出具相关材料,相关民事法官依法未予支持。试想,如果本案真的涉嫌犯罪,在原审过程中岱岳法院或者泰安中院根据建筑公司的质疑和证据,就应该作出相应处理,例如,初步调查核实、裁定中止审理、移送犯罪线索等。换言之,某种意义上,目前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两位农民工和高丙芳律师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原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审判过程中,已经被岱岳法院、泰安中院无罪背书了!
但时隔不久,经岱岳区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岱岳区法院、山东高院均分别撤销原判。令人震惊的是,在再审改判文书中,岱岳法院、山东高院在未向高律师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高律师与当事人合谋并授意当事人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亦未向高律师进行任何核实)。后,岱岳区检察院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高律师及两名包工头刑事立案。
本案的立案过程,就令人费解。在案刑事卷宗材料显示,在岱岳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高律师及两名包工头刑事立案之前,曾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当时岱岳分局明确表示尚未收到任何关于该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或报案,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显然此时,岱岳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之前提,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众所周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正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之后。而随即,岱岳区检察院专委张广庭以报案人的身份移送并通知岱岳分局立案。
一个更令人费解的细节是,在所谓被害人询问笔录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受害损失包括律师费110余万,而案涉民事案件的诉讼金额只有200多万(此处可对比一下,高律师为案涉117农民工代理,仅实收2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能反映当地律师收费水平)!试问,这110余万的巨额律师费是支付给了律师个人还是汇入了律师事务所账户?如果未进入律所账户,这110万是被律师个人全部私下收费还是分了他人一杯羹?背后是否存在某种勾兑?
上面的疑问,也许会刺痛某些人的神经。但我想,这是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再也正常不过的质疑。被告人正在被刑事追诉,难道她本人及辩护人还不能就事论事地提出相关质疑?
另外,本案的刑事立案时间是2022年4月7日,但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高丙芳的时间是2023年3月20日,时间间隔近一年,此亦非同一般。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及时进行侦查,由此又会令人产生合理怀疑:公安机关怠于及时侦查的背后,是不是也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是不是顶不住岱岳区检察院的压力才不得不办?
不管怎样,目前的局面是,包工头不仅赔了钱(农民工垫付款),还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把代理律师也给卷进来,而负有法定支付义务的建筑公司竟然成了被害人!-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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