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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2-27 | 来源: 裁判文书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薄熙来 | 字体: 小 中 大
编者按:薄熙来案是2012-2013年中国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如此高级别的政府官员,如此倒查久远的犯罪事实,如此高调公开的审理过程,如此清晰生动的判决内容。山东两级法院坚持公开审理,并且积极保障了薄熙来的诉讼权益,让每一名公民能够通过判决了解正在发生的历史,也让“司法的归司法,政治的归政治”。对于任何一名关注我们民族政治、司法与未来的普通人来说,这份判决书都值得收藏。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并于次日公开宣判。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薄熙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上诉人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薄熙来,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受贿事实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某某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某(另案处理)、其子薄某某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376.1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唐某某谋取利益,收受唐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元的事实
被告人薄熙来与唐某某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某某为利用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请求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薄熙来对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来在大连国际公司关于此事的请示报告上签批了同意办理的意见。2000年3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的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后薄熙来同意。大连国际公司利用大连驻深办的土地与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大连国际公司及唐某某个人均从中获利。
2002年上半年,唐某某请求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帮助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薄熙来答应并让唐某某直接找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夏某某。之后,夏某某将唐某某以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申请批转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的吴某办理。因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吴某便安排人员以大连市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的名义为唐某某报批了24个汽车进口配额。后唐某某与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某将上述配额倒卖并从中获利。-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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