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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2-27 | 來源: 裁判文書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薄熙來 | 字體: 小 中 大
4、壹審法院未考慮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大多是被動所為、事後知情,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相關證據均已在壹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經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針對上訴人薄熙來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評判如下:
1、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系在辦案人員的壓力下形成,不應作為證據采信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以及薄熙來所提上述材料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上訴理由。
經查,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屬於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案證據表明,上訴人薄熙來本人也承認本案不存在上述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均是其自主作出的,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同時,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的內容與證明其犯罪事實的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綜上,可以確認上述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予以采信。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某系本案關鍵證人,但作證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質證,薄谷某的證言不應采信作為定案根據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某故意殺人案生效判決確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薄谷某在2011年11月13日實施殺人犯罪時患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但該意見書同時載明薄谷某辨認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薄谷某在本案中所作證言及其作證錄音錄像均反映,薄谷某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明確的認知,表達清晰、語言流暢、情緒穩定,表明其具有作證能力。此外,壹審法院審理本案期間,控辯雙方均申請薄谷某出庭作證,壹審法院亦依法通知了薄谷某到庭,但薄谷某明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拾八條 第壹款 的規定,被告人配偶拒絕出庭的,法院不能強制其出庭作證。薄谷某雖未出庭接受質證,但其書面證言經壹審當庭宣讀、其作證錄音錄像經當庭播放,並經控辯雙方質證,其所證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等能夠相互印證,並與上訴人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相關證言內容的真實性,可以作為定案根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3、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為大連國際公司、實德集團提供支持和幫助,均是正常履行職責、公事公辦,不屬於受賄罪中的謀利事項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國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的,即構成受賄罪,至於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屬於正常履行職責,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本案中,上訴人薄熙來本人直接或通過其家人多次收受唐某某、徐某款物,並應贰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實德集團提供幫助,無論其提供幫助的行為是否屬於正常履職,均不影響對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4、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未收受唐某某錢款,壹審法院認定薄熙來收受唐某某錢款的證據只有唐某某的證言,系孤證,且唐某某關於在薄熙來沈陽家中送5萬美元時薄某某在家的證言與薄某某當時在英國讀書的事實不符,該證言內容虛假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唐某某對上訴人薄熙來為其提供幫助和支持、其叁次給予薄熙來錢款的時間、地點、數額、幣種、事由等情節多次予以證明,其證言中關於部分行賄款來源的內容得到證人姬某、張某、宋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的印證,且唐某某和宋某的證言均證明唐某某曾告知宋某自己打算送給薄熙來部分錢款的事實,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亦對叁次收受唐某某錢款的事實予以供認,並與唐某某的證言在收受錢款的時間、地點、數額等具體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在唐某某的多次證言中,其僅在2013年5月31日的證言中曾提及其在薄熙來家中送給薄熙來5萬美元時薄某某在家,但唐某某在該次詢問中隨即對該情節予以更正,確認了當時除其和薄熙來外無他人在場。故壹審判決認定薄熙來收受唐某某賄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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