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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2-01 | 來源: 南都即時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此外,在起訴書中,多家媒體著重關注到壹項“加重情節”指控:檢方援引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170條第b項,認為該罪行涉及“嚴重暴力、嚴重身體傷害威脅或其他展示出高度殘忍、惡毒或冷酷無情的行為”。
這是否意味著檢方已認為Liren Chen構成“虐殺(torture)”情節,並可能導致對Liren Chen的量刑增加?
就此,李遠援引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90.2條告訴南都記者,謀殺罪中的“虐殺”屬於法條規定中的“特殊情節”。在第190.2條下共有22項情節,其中第14項、18項與“虐殺”相關。“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人符合22項中的某壹項情節,那起訴書裡會援引第190.2條作為附帶指控之壹。但起訴書的3項附帶指控卻都不涉及190.2條,這說明至少基於目前的證據,檢方無法做出‘虐殺’判斷。”
李遠另解釋道,反之解讀,3項附加指控也意味著,至少在目前,並未有任何證據證明案件中存在如槍支、刀具、錘子等致命武器。
叁問:男方或將面臨何種指控?
起訴書顯示,目前,依據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87(a)條,檢方控訴Liren Chen的主罪名為謀殺罪。部分媒體據此報道稱,若罪名成立,Liren Chen將面臨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
這是否指該案已被證實完全符合以上量刑所對應的“壹級謀殺”罪名?
“討論該案可能的量刑,需要先明確,在美國,刑事案件起訴的過程中,檢方有權變更罪名,可以加重也可以減輕。檢方往往先對被告人‘從重’起訴,以獲得更大的談判空間。隨著訴訟進程的發展,案件的證據和專家結論、控辯雙方的談判、雙方采取的策略等,都會導致最終認定罪名受到影響。”李遠表示。
根據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在加州致人死亡,通常可能被認定為謀殺罪(Murder)和殺人/致人死亡罪(Manslaughter),有肆種不同的適用罪名,包括壹級謀殺罪、贰級謀殺罪、故意致人死亡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加州刑法典第189條規定,壹級謀殺罪法定刑期為25年至終身監禁,贰級謀殺罪法定刑期為15年至終身監禁,贰者區別可通俗理解為“是否存在預謀(Premeditation)”。而謀殺罪和致人死亡罪的區分則在於是否存在故意(Malice Aforethought)。
舉例來說,假設發生壹起他殺案件,控方有證據證明嫌疑人與被害人存在矛盾,且嫌疑人有事先購買武器、准備逃亡路線或設局埋伏被害人等預謀行為,則很有可能構成壹級謀殺;若事件為無准備的突發事件,但嫌疑人當場表達了奪取被害人性命的意圖,或者使用了正常人認知中可能造成死亡的手段,例如槍支射擊,則很可能構成贰級謀殺。
同樣徒手毆打致死,如果嫌疑人是職業格斗運動員,理應知道自己出拳傷害,更可能構成贰級謀殺,如果嫌疑人是柔弱女性,則故意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較大;同樣往被害人頭部扔物品導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嫌疑人扔的是金屬花瓶可能構成故意致人死亡,扔的是玻璃花瓶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扔的是塑料花瓶可能就是意外事故。
李遠表示,“界定不同罪名,被告人的主觀態度是定性關鍵。因為並不存在讀心術,所以基於證據對被告人的主觀態度進行判斷將是本案最重要的爭議焦點之壹。目前來看,對於具體案情細節,包括檢方在內的雙方涉案人員可能都並非清楚知曉,就已有信息來看,判處以上肆種罪名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肆問:男方何以因健康狀況肆次缺席傳訊?
Liren Chen與受害者的領英介紹頁面顯示,兩人均為清華大學本科畢業生,後赴美加利福尼亞大學聖迭戈分校深造,近期在谷歌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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