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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2-01 | 來源: 南方都市報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警方描述,案發現場有大量血跡,但未找到用於造成受害者頭頂鈍器傷害的明顯凶器,而Liren Chen身上“似乎沒有任何會造成流血的撕裂傷”。因此,進行案情事實陳述的警方人員作出判斷,“根據我的訓練和經驗,我認為Liren Chen當時穿著涼鞋,站在或蹲在受害者旁邊,用手反復擊打了她的頭部”。
贰問:“家暴”會否影響法官量刑?
在19日發布的地檢辦公室新聞通告中,地方檢察官傑夫·羅森使用了“家暴”壹詞定性該案,隨後該表述被廣泛引用,引發眾多關注者討論。在社交平台上,自稱涉案雙方人員親友就“是否存在長期家暴行為”說法不壹。
“就該案本身,16日發生的殺人行為當然屬於廣義的家暴,意味著法院、檢方甚至美國民眾都會更加重視本案。”關於男方存在家暴歷史的傳言,美國刑事實務專家、加州及聯邦法院刑事出庭律師李遠向南都記者解釋道,如果被告確實存在家暴史,無論對被告的罪名定型,或法官的量刑,以及可能的控辯交易,“都會對男方產生不利影響,但家暴史是否真實存在,目前已公開信息中並沒有確實的證據”。
此外,在起訴書中,多家媒體著重關注到壹項“加重情節”指控:檢方援引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170條第b項,認為該罪行涉及“嚴重暴力、嚴重身體傷害威脅或其他展示出高度殘忍、惡毒或冷酷無情的行為”。
這是否意味著檢方已認為Liren Chen構成“虐殺(torture)”情節,並可能導致對Liren Chen的量刑增加?
就此,李遠援引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90.2條告訴南都記者,謀殺罪中的“虐殺”屬於法條規定中的“特殊情節”。在第190.2條下共有22項情節,其中第14項、18項與“虐殺”相關。“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人符合22項中的某壹項情節,那起訴書裡會援引第190.2條作為附帶指控之壹。但起訴書的3項附帶指控卻都不涉及190.2條,這說明至少基於目前的證據,檢方無法做出‘虐殺’判斷。”
李遠另解釋道,反之解讀,3項附加指控也意味著,至少在目前,並未有任何證據證明案件中存在如槍支、刀具、錘子等致命武器。
叁問:男方或將面臨何種指控?
起訴書顯示,目前,依據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87(a)條,檢方控訴Liren Chen的主罪名為謀殺罪。部分媒體據此報道稱,若罪名成立,Liren Chen將面臨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
Liren Chen的傳訊備受當地華人及媒體關注。
這是否指該案已被證實完全符合以上量刑所對應的“壹級謀殺”罪名?
“討論該案可能的量刑,需要先明確,在美國,刑事案件起訴的過程中,檢方有權變更罪名,可以加重也可以減輕。檢方往往先對被告人‘從重’起訴,以獲得更大的談判空間。隨著訴訟進程的發展,案件的證據和專家結論、控辯雙方的談判、雙方采取的策略等,都會導致最終認定罪名受到影響。”李遠表示。
根據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在加州致人死亡,通常可能被認定為謀殺罪(Murder)和殺人/致人死亡罪(Manslaughter),有肆種不同的適用罪名,包括壹級謀殺罪、贰級謀殺罪、故意致人死亡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加州刑法典第189條規定,壹級謀殺罪法定刑期為25年至終身監禁,贰級謀殺罪法定刑期為15年至終身監禁,贰者區別可通俗理解為“是否存在預謀(Premeditation)”。而謀殺罪和致人死亡罪的區分則在於是否存在故意(Malice Aforethought)。
舉例來說,假設發生壹起他殺案件,控方有證據證明嫌疑人與被害人存在矛盾,且嫌疑人有事先購買武器、准備逃亡路線或設局埋伏被害人等預謀行為,則很有可能構成壹級謀殺;若事件為無准備的突發事件,但嫌疑人當場表達了奪取被害人性命的意圖,或者使用了正常人認知中可能造成死亡的手段,例如槍支射擊,則很可能構成贰級謀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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