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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4-02-01 | News by: 澎湃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聂鹏立在微信上回答部分网友的咨询
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武威凉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鹏立、刘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武威凉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聂、刘二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认为,聂、刘售卖枪支的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畸重,建议判处被告人聂鹏立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新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审理中,聂鹏立和刘新均认为自己无罪,他们认为自己所售水弹枪是玩具,否则不会实名注册抖音等并发布视频宣传引流。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两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律师辩称二被告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意见,因二被告人所销售的的疑似枪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根据《枪支管理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认定为枪支,二被告人对部分枪进行改装后大量销售,二被告人行为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但对二被告人的处罚上,其所售卖的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且被告人主观上均是以仿真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其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较小,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据“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2023年12月28日,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鹏、刘新均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聂鹏立“判三缓四”,刘新“判二缓三”;对被告人刘新向李某明买卖枪支的赃款共计66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虽然一审判决的刑期远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聂鹏立和刘新均不服判,双双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他们无罪。其主要上诉意见与一审时律师辩护意见相似。
警方出具的解除扣押决定书
律师:水弹枪应由《产品质量法》规制
一审时,聂鹏立和刘新的辩护律师为二被告人均进行了无罪辩护。其中,聂鹏立的律师周玉忠的辩护词逾3.5万字,其从1.8J/cm2枪支鉴定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涉案枪支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阐述,为聂鹏立作无罪辩护。
周玉忠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开,不得作为刑事鉴定和办案的法律依据,据此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以此追诉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本案10支水弹枪的枪口比动能值最高仅2.258J/cm2,不是《枪支管理法》中“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因而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水弹枪一直在多个网络平台公开交易,与其他玩具无异,与枪支贸易的隐蔽性、暴利性、危险性截然不同,属于生活贸易自由,聂鹏立等人也无涉枪犯罪故意。-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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