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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4-02-01 | News by: 澎湃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周玉忠认为,水弹枪属于模型产品归《产品质量法》而非《刑法》调整范围,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而非公安机关主管,依法必须宣告无罪。他的依据之一为,原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曾在2015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吸水弹软弹枪的消费预警》,指出市场上的水弹枪存在的“产品缺陷分析”。
上述预警称,经中心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发现,吸水弹属于小零件,且其材质为聚丙烯酸钠交联共聚物,是一种带有强亲水性基团材料经交联形成网状结构的吸水树脂,其膨胀率超过现行国家玩具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部分软弹枪的吸水弹弹射动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如果弹射动能过大,吸水弹在打到人体后,可能导致冲击伤害。如果击中眼睛等部位,可能会造成眼球挫伤等更严重的伤害。
据上,周玉忠认为,水弹枪属于市场民用产品,属于原质检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归《产品质量法》调整,而非公安部主管、由《枪支管理法》调整。上述预警所述均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弹射动能过大是弹射模型质量不合格的表现,以《产品质量法》调整即可解决,无需直接用《刑法》调整。
相关证据显示,本案涉案部分水弹枪厂家生产所依据的标准为《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GB/T26701—2011),属于供14岁以上人群玩耍的弹射模型产品。《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规定:模型是指“外形或功能仿真度较高且做工精细的供14岁以上青少年及成人收藏、玩耍或使用的产品。”动态模型指“具有驱动机构的模型产品”。弹射模型是指“采用预定的蓄能或非蓄能方式发射弹射物体的动态模型产品”。
同一检材多次鉴定,结果相差巨大
除了上述辩护意见,关于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的鉴定依据、过程及结果,也引发律师质疑。
周玉忠指出,吸水弹不是枪支弹丸,涉案水弹枪无适配弹丸测试,用水弹直接测试比动能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吸水弹材质为聚丙烯酸钠交联共聚物,是一种网状结构的吸水树脂,属于软质化工品,水弹表面由凝胶包裹,接触人身或硬物质就会碎裂成渣。而《枪支管理法》《GA/T1506—2018法庭科学枪弹痕迹检验术语》等规定的制式或非制式枪弹中,也不包括吸水弹。
在对李某明处查获的3支枪形物的检验中,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01检材经3次鉴定测试,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25J/cm2、2.38J/cm2、2.89J/cm2;经2次复核检测,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61J/cm2、4.61J/cm2。对02检材经3次鉴定测试,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88J/cm2、4.34J/cm2、3.00J/cm2;经2次复核检测,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10J/cm2、5.08J/cm2。对3号检材经3次鉴定测试,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48J/cm2、3.01J/cm2、2.62J/cm2;经2次复核检测,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63J/cm2、3.96J/cm2。
此后,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全案超标的10支枪形物重新鉴定,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913J/cm2、1.883J/cm2、1.938J/cm2、2.094J/cm2、1.948J/cm2、2.070J/cm2、2.026J/cm2、2.464J/cm2、1.810J/cm2、2.258J/cm2。
前后对比,误差巨大。周玉忠认为,这种鉴定不科学亦不可靠,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浙江:大于1.8J/cm2小于5.4J/cm2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枪支鉴定标准与普通民众的预见性合认知存在不小差异,加之多起“假枪真罪”案引发舆论关注。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上述批复表示,对于非法买卖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不过,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贯彻上述批复精神,又成了新的问题。2018年11月,浙江高院、浙江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了枪支认定标准,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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