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03-27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根據《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當《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等內部規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與《民用航空法》《民法典》有關規定發生沖突時,毫無疑問的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所以,面對旅客限量版行李箱托運摔壞的情況,應優先適用法律條款,即按照實際損失的情況,由航空公司給予賠償。
━━━━━
消費者應強化權益保護意識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糾紛的過程中,除了航司要盡到相應的信息告知責任之外,消費者也要強化自身權益保護意識。此事中,雖然持有限量版的行李箱,但鄭女士習慣於普通托運,而且壹直是“平安無事”,結果卻發生意外事件。雖然鄭女士與航空公司方面進行交涉,但耗費時間、精力等成本也不在少數。
其實,對於行李箱本身價格比較昂貴,或者箱子內有貴重的物品,旅客不妨購買航空行李險。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等在《貨物運輸總條件》中明確,“賠償限額為該托運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低於運輸聲明價值的,我們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在托運有關行李時,旅客可以辦理貨物運輸聲明價值,並支付附加費,壹旦發生糾紛,按照有關合同和聲明來索賠,將省去不少麻煩。當然,在此之前,航空公司也要盡到對相關條款的說明責任。
鄭女士“無條件”接受了這壹結果,其實也並非最好的選擇。事實上,壹些航空公司對於價值較高行李箱或行李受損的經濟賠償,在乘客提供相關證據後,也可以通過“互相協商”的方式解決,並不壹定“按公斤賠償”。在實際操作中,也有為了塑造航司形象,突破“限額”賠償的案例。
除了選擇溝通協商等方式,作為權益受損的消費者,也可以采取訴諸公堂、提起訴訟的方式,通過法定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才會贏得尊重。
當然,從長遠計,包括航空公司、民航管理機構等主體在內,不妨啟動修規、修法程序,讓內部規定、下位法與上位法保持壹致,體現負責擔當的態度,為旅客消除“後顧之憂”。具體到此事而言,涉事航司不妨借鑒下同行的成熟經驗,積極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而有必要提醒的是,在運輸的過程中,工作人員也應對托運的行李箱盡可能“溫柔”,做到輕拿輕放並不是什麼難事,這也是最起碼的職業道德。-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