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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4-03-28 | News by: 谷雨实验室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列市港妇杀夫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上世纪九十年代,家暴作为一个主要的妇女问题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当时我在全国妇联的法律顾问处工作。
当时刑法将家庭暴力(包括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作为“虐待罪”规定,并常常被当作家庭矛盾、夫妻纠纷等私事,《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也没有对家暴的定义和救助措施等。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我被安排在一个维护妇女权益的论坛做秘书长。在这个论坛上,我第一次听说了“家庭暴力”的说法,知道那是一种基于性别文化的暴力,需要公权力介入,也应该进行专门的立法。也第一次知道了婚内强奸,当时觉得很前卫,因为它毕竟是在婚姻合法外衣的保护下的。
在妇联接手的非常多的家暴案例中,有一类很特殊,是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将施暴者反杀,当时媒体称之为“以暴制暴”。有一个发生在河北的案子,一个女孩的老公是当地企业家的儿子,很有钱,但是不务正业,还赌博。结婚之后有一天晚上,她老公回来了,没开灯,和她发生关系,她觉得这个人和她老公不太一样,心里有点狐疑,还是照睡了。这样的事情发生到第三次的时候,她有点警觉。
她突然拉开灯,发觉不是她老公,那个男的也吓得要死,啪的滚到床底下就跪下了,说她老公跟他们一块赌博赌输了,用老婆来作为赌资。他说这是经过你老公同意的。但是老公同意我不同意啊,凭什么这么来?
她非常愤怒,第二天悄悄准备了剪刀放在枕头底下,这就是冥冥中间的安排,下一次晚上回来,要跟她发生关系的就是她老公,但是她啪一下拿剪刀就捅过去了,捅的就是她老公,失血过多死了。
当时这个案子一审说故意杀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判了死刑。有一些审判员不同意。女孩家属向省高法上诉,也向妇联反映,我们觉得理所当然要救救这个人。这个女孩子已经受尽了侮辱,这种情况下指控他强奸都可以对吧?女孩子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我实施的是自卫,有什么不可以?
我们接到其亲属给妇联的求助信和材料,分别转给河北省高院刑庭、最高法刑庭。死刑要最高法院核准,本着保护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目的,分清该女孩“以暴制暴”,是在其夫首先同意他人强奸自己妻子,他的行为事实上构成与他人共同强奸妻子的犯罪,当时我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最高法院应当会认真对待,一定不会轻易核准对女孩的死刑。
我打电话联系最高法院刑庭,郑重说明案件的情况和特殊性,提出依法对女孩不判处死刑。接电话的庭长,答应得很好,说这是最高院对本案所进行的第二次审核,我们一定会慎重,严格把关。我们也很放心。但待我从香港参加一个会议回来后一段时间,再联系他们,得知女孩已被执行死刑。内心充斥着悲痛、哀伤,很长时间都觉得我没有能够挽回女孩的生命。
那么年轻的生命,在受尽了被强奸的侮辱,在丈夫再次对她进行性侵害时(因为其不能接受其夫的性行为),她反抗丈夫的侵害,行使的是保卫自己性自由、性尊严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却被判处了死刑。
这么多年来,我觉得这是一个最让人感觉不可以接受,也最不能接受的案子。这个案子真的让我憋着情绪,即便反家暴法的出台与实施,都无法释怀。
还有一个辽宁的案子,女孩子离婚跟前夫分开了,把钱都给了男的,自己带着孩子在一个平房里住,院墙也不是特别高。她是个老师,觉得自己独立把孩子养大没问题,但是前夫总向她要钱,女孩子说我已经把所有的钱都给你了。前夫说没钱你就跟我睡觉,就摆脱不了他的纠缠。
那天清早男的翻过院墙进到她们的房间,就要跟她发生关系,女的说我已经跟你离婚了,我没这个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东北冬天不是生炉子,女的用火钩子,就那种小铁棍,一下子打过去把他打昏了,后来在做笔录的时候,女孩子说,我一看他还有点鼻息,我就把他打死了。
就这样,被判故意杀人。但我总觉得这跟别的杀人案件不一样,对不对?这个男的向女的要钱,还打她,揪她头发,她肯定要挣扎,要反抗啊。我已经跟你离婚了,我保护我自己的性权利,这是任何法律都应当给予保护的啊。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工作过程,也跟河北的那个案子一样,最后还是女孩被判处死刑,留下了一个可怜的孩子。
有一个案子,争取的结果还可以。是浙江有个女性,她老公在外是派出所所长,但是在家一分钱都不给她花,对下岗的妻子,长期实施冷暴力,常常因为一点小事,暴打老婆,打人时还拽着她的头发往他家阳台的水泥栏杆上撞。女儿说,他们家的水泥柱上,留下了母亲的斑斑血迹,丝丝头发。后来女的实在忍受不了了,就在外面雇了几个临时工人,想教训一下她老公。-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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