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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08 | 來源: 晚點LatePost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當下,不少互聯網公司會在競業限制名單上列出幾拾家甚至上百家公司。不僅是有直接業務競爭的公司,還包括那些公司投資後持股超過 20%、為其提供任意形式服務的公司,均禁止離職員工加入。壹些公司在明確列舉的競業限制名單末尾加上 “等”,進壹步擴大范圍。實際情形中,如孫岩、李曉志等經歷的,加入不在名單中的公司也可能被起訴。
就李曉志的情形,前公司在庭審時提出的質證是,該公司用戶服務協議規定,該公司會使用各種安全技術和程序防止用戶信息的丟失、不當使用、披露等,以此證明公司業務范圍內包括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技術。前公司認為,他入職的安全公司官網描述的 “專注於賬戶安全等互聯網安全服務”,與前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壹審、贰審期間,李曉志和律師舉出公司出具的證明和各種業務文件,試圖展示兩家公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均未獲得法院支持。壹審法院判決李曉志賠償 71.2 萬元,贰審法院維持原判。
壹些公司會提前圈定競業范圍,即便自身沒有實際開展業務。周涵簽署的競業協議的限制名單中,除阿裡、美團、京東等國內互聯網公司及其持股超過 20% 的公司外,還包括 Akulaku、Shopee、Lazada 等海外電商平台,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為全球。當時,這家國內電商公司還沒有涉足出海業務,日後出海的核心市場也在歐美,並未與這幾家東南亞電商平台直接競爭。
幾乎所有的基層員工在與公司的競業限制訴訟中,都曾就壹個問題提出抗辯——作為基層員工,他們並不掌握核心商業秘密,加入前公司名單上的競對公司後從事的業務也不相幹,不會給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
壹家社區團購平台的前應屆生員工陳宇因工作太累離職。他每月工作 350 小時。於是他入職了另壹家社區團購平台,伍個月後被起訴索賠 42 萬元。
他從未意識到入職時簽署過競業協議。直到他被 HR 告知將被啟動競業,為期九個月,期間公司支付每月 3700 元補償金。
補償金不夠他日常生活開支,他也沒聽說過應屆生、低層級員工因違反競業被起訴的案例。在前公司,他屬於最底層的普通員工,職級僅高於外包分揀工人。
他加入的新公司在競業名單上,他也仍然入職運營崗位。以前他負責蔬菜產品的招商,要和供應商接觸,如今他負責肉蛋水產定價,不接觸供應商。陳宇認為 “工作內容完全不同”。他的兩份工作負責不同的品類,上壹份工作積累的經驗無法復用。前公司對陳宇的指控之壹是 “掌握了商業秘密”,包括了解公司的運營規則、架構,接觸供應商等。
在他看來,他在前公司只掌握蔬菜品類的信息,經營目標、毛利每個月都在變動,對新工作並無實用價值。對於掌握的供應商聯系方式,則全部在公司內部軟件上,離職時已經清除。“供應商不是秘密,消費者買壹份商品,看商品標簽就能知道誰是供應商。” 但仲裁庭支持了公司的主張,認定他屬於掌握秘密的人員,構成違約。
他的官司在勞動仲裁階段敗訴,壹位公司法務通過陳宇的律師轉告他:“你最先離職,起了很壞的帶頭作用”“給你點教訓”。
韓宇銳找了壹位代理律師,對方在最開始接受委托時就判斷 “敗訴可能性比較大”。律師私下認為,“對當事人這樣低職級的員工啟動競業並不合理。” 但他也提到,韓宇銳前公司的勞動合同和競業啟動通知書 “銜接度高,文本表述嚴謹,條款設置非常細”——在法律上幾乎無懈可擊。
庭審上,他舉出當事人在新公司的在職證明,指出當事人在前公司做本土社交產品的用戶增長,現在做出海電商的商品審核,並不相幹。而公司方只反復強調壹個核心法律事實:當事人簽了競業協議並加入了協議限制名單上的公司,違約了。半年後,仲裁委裁決韓宇銳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賠償 18 萬,而非前公司主張的 60 萬,前公司上訴。
公司在勞動合同中加入競業協議、要求低層級員工入職即簽署或者入職後補充簽署的情況愈發常見。
2023 年初,壹家位於廣東的電視機代工廠要求全體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不得加入其他電視機品牌的工廠和上游零部件廠,違約賠償金額為 100 萬元,覆蓋范圍包括了保安、保潔人員。
壹家位於上海的地產中介公司 2024 年開始要求員工、實習生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規定全員離職後競業兩年,違約賠償金額為 200 萬元。此前,該公司起訴了約 40 名離職門店店長違反競業,向每人索賠 50 萬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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