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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29 | 來源: 極目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魯迅精神是我們中華民族文化的璀璨瑰寶,上海茶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譯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魯迅肖像,其商業盈利目的及性質明確,並非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已超出法律允許范圍。據此,魯迅家屬及魯迅文化基金之要求樂樂茶與江蘇譯林應在收到本函後立刻停止侵害魯迅肖像權的行為;樂樂茶與江蘇譯林應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內,連續10日在相應國家級媒體及各官方微信公眾號中澄清事實、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最後,樂樂茶與江蘇譯林應在收到本函後即與本律師聯系相應賠償事宜。
律師:嚴重侵害魯迅先生權益,還可能違反廣告法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自然人的作品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魯迅先生逝世於1936年,已經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現流入公共領域,這意味著不再需要授權便可以使用。譯林出版社曾出版過《魯迅雜文選集》,擁有該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可以與樂樂茶進行聯動營銷,但應注意尺度。因為《民法典》也規定了死者的人格權益同樣受到保護,對於魯迅形象的IP開發不應存在丑化、貶損、爭議的情況,否則會被視為不合理的使用。
魯迅家屬作為魯迅近親屬,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請求權,其肖像、姓名等仍在壹定期限內受法律保護,若受侵害其近親屬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救濟。出版社以及樂樂茶未經許可,擅自以盈利為目的,利用魯迅這壹知名度較高的人物,關聯其產品的行為,使社會公眾混淆,已嚴重侵害了魯迅先生的權益,近親屬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民事權益,出版社以及樂樂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付建律師認為,用“老煙腔”可能違反廣告法。依據《廣告法》第贰拾贰條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樂樂茶屬於飲料產品,受眾未成年較多,使用“老煙腔”很可能會誤導未成年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老煙腔”這個詞含有壹定的貶義,並容易讓人與魯迅聯想到壹起,放在公開場合進行宣傳並不妥當。根據《廣告法》第叁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商家使用“老煙腔”這壹詞語,是對魯迅先生的不尊重,也不符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推出“煙腔烏龍”奶茶致敬魯迅引爭議,樂樂茶致歉
上海茶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樂樂茶”)在第29個“世界讀書日”到來之際,向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愛心書箱”項目捐款20萬,並同時在上新產品中使用了文學家、思想家魯迅先生及其文學相關的周邊和宣傳。品牌的初衷是希望能在“世界讀書日”之際,通過公益捐贈以及致敬魯迅文學的方式鼓勵中國青年熱愛讀書都向上走。但由於考慮不周,疏忽了魯迅先生肖像權的相關權益,侵害了魯迅先生的肖像權,也給魯迅先生的親屬和魯迅文化基金會帶來了困擾,樂樂茶在此對魯迅先生、魯迅先生的親屬及魯迅文化基金會深表歉意,並鄭重道歉!
樂樂茶在4月24日接到上海朱妙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的第壹時間就與律師取得聯系表達歉意,並表示願意做出補救措施,並於4月25日開始溝通撤銷相關新品的文宣,通知全國門店撤掉相關包材和周邊,截止4月26日下午已全面整改完畢。感謝社會各界朋友們對此次事件的關心和關注,占用了公眾時間和公共資源我們感到拾分自責,再次誠懇地向喜愛樂樂茶的粉絲們說壹聲抱歉,對不起!
樂樂茶正在積極與魯迅文化基金會保持溝通,積極彌補此次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會積極主動承擔對應的責任。今後樂樂茶會更加嚴於律己在不斷堅持產品創新的道路上更加注重責任意識、權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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