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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29 | 來源: 自由亞洲|夜話中南海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毛澤東 | 字體: 小 中 大
果不其然,就在筆者發表上文的次年,就因為習近平的壹句“西方有壹種制度,把牢底坐穿,我們為什麼不可以研究“”,當時的那屆中央政法委立刻拿著雞毛當令箭,下令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叁審過程中,臨時塞進去了”終身監禁”條款。
光從字面上看,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自然會令人“傻傻分不清”。維基百科對無期徒刑的解釋是:“無期徒刑,也稱為終身監禁(英語: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壹定處所(別名為終身徒刑),而被永久剝奪自由的刑罰制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
也正是基於對中共自己刑法中既有的“無期徒刑”與當時擬議中的“(附加)終身監禁”僅在字面上就有“沖突”之嫌的顧慮,就在中共政權的《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對增設“終身監禁”條款持反對意見者的理由之壹就是與其搞出壹個死緩附加“終身監禁”,還不如把問題簡單化,即在取消“死緩”的前提下,在現有的“無期徒刑”這壹刑種上增設附加條款。意思是把無期徒刑分為兩檔,壹檔是現有的(普通)無期徒刑,另壹檔是 “無期徒刑,不得減刑,不得假釋”。
在內部討論中曾提出這壹“設想”的是當年的壹位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成員。此人早已退休。退休後才敢對身邊友人透露,他當年的這壹建議根本沒有被呈送到上壹級,即在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內部遭到其他所有成員的“壹致否決”。理由就是取消死緩看上去是“與國際接軌”了,但也與社會上的“非毛化”反動思潮步調壹致了。
2015年4月,針對當時香港《明報》發表的壹篇預測“周永康放在天津審判,真的有可能判死刑”的文章,本專欄發表了《周永康將會感謝毛主席的死刑不殺之恩》壹文,文中介紹了被“判處死刑”和被“執行死刑”在中共刑法裡是兩個概念,道理就在於死刑中包括了“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前者即所謂“立即處死”,相當於中國古代的“斬立決”,後者因為還有“以觀後效”肆個字做鋪墊,所以和古代的“斬監候”並不相同。所謂的“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實際上就是“判處死刑,並不執行”。
據此筆者在當時的這篇文章裡非常肯定地判斷,即使習近平當局認為周永康應該領受的刑罰必須比薄熙來的重,鑒於他周永康在專案組面前已經口口聲聲“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黨”的優秀認罪態度,即使被宣布“判處死刑”,也會符合“可不立即執行”的條件,被習近平刀下留人。
當然,最終周永康不過是和“拒不認罪”,法庭表現相當惡劣的薄熙來同樣下場,獲判無期徒刑。贰人剩下的區別只是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而薄熙來則是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此也說明了壹個問題,那就是政治局委員的黨性就是不如政治局常委的黨性強。不過這已經是本文主題的題外話。這裡要說明的是筆者9年前的這篇文章,之所以取名《周永康將會感謝毛主席的死刑不殺之恩》,就是因為死緩是毛澤東的”親自發明”,是“毛澤東法律思想”的為數拾分有限的“實例”之壹。
《中國法院網》曾刊登過《我國“死緩”制度探略》壹文,說是“‘死緩’作為中國刑法的重要刑名和刑罰制度,是由毛澤東主席在建國初期提出來的。我國在新中國建立之初,為鞏固新生政權,進行了聲勢浩大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史稱‘鎮反’運動)。但由於運動中出現壹些過火現象,引起了毛澤東主席的關注。為制止這種傾向,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日特別批示:‘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會喪失勞動力。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處死刑,但緩期壹年或贰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同年5月8日,毛主席又親自起草了《中共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分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死緩’壹詞。這個決定下達不久,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確定了‘死緩’刑名。”
該文中稱頌“毛澤東提出‘死緩’這壹全新的刑罰制度,從刑罰的角度看,既為古今之獨創,亦為中外之首創,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的死刑制度’,具有獨特的歷史意義,社會意義,政治意義和法律意義。”
但是,無論是如上這篇文章的作者,還是中共人民網曾刊登過的《從毛澤東提出“死緩”刑名說起》等中共官媒公開刊登的史料文章,都還是為了忠實於毛澤東當年發明創造死緩的本意,羞答答地證實了當年中共政權的“鎮反”運動中,殺人殺得已經令毛澤東都擔心會導致整個中國“喪失勞動力”的地步了。
其實就在如上所引《中國法院網》文章中所說的“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日特別批示:‘殺人不能太多……’”的前壹個月,也就是1951年3月30日,毛澤東還怒斥說“很多地方,畏首畏尾,不敢大張旗鼓殺反革命。這種情況必須立即改變。”-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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