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3-12-19 | 来源: 长沙政法频道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买房卖房 | 字体: 小 中 大
广东高院对二审结果予以纠正
广州中院再审认定卖房存在主观恶意
对于广州中院的二审结果,周先生表示很不理解,遂于2019年10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认为,周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其中一方投资者,基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而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而周先生是否已向王女士付清涉案《协议》约定的投资款、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实际的物权,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并非本案诉权成立应当具备的起诉要件,因此予以纠正。
为此广东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广州中院二审处理结果予以纠正,指定广州中院再审。
在再审时,广州中院认为,王女士、周先生属于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后王女士承诺退出对该房屋的投资关系,王女士未获得周先生的同意自行将房屋出售,明显构成对周先生权益的侵害。王女士和朱某秋对房屋买卖交易的达成均存在主观恶意,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再次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经法院强制执行已完成过户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等程序,法院最终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还没登记回周先生名下。
周先生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房屋后恢复登记到王女士名下,为此他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将房屋过户至他自己名下。
这一新诉讼同样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女士应协助周先生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周先生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两人各负担一半,周先生向王女士返还供楼款80954.78元。
一审判决之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周先生名下应否支持。
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周先生应于2005年11月29日前支付给王女士投资款77620元,房屋归周先生单独所有。一审法院认定周先生已向王女士付清了对价,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并认定王女士退出共同购房,应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周先生名下,理据充分,可予维持。
2023年5月8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在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先生向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2023年10月27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经执行后,房屋已登记至周先生的名下。-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