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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7-11 | 來源: 羅翔說刑法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新京報》報道,罐車卸完煤制油,未清洗儲存罐就直接裝上食用油繼續運輸。對此,央視網評論說:“容量動輒大幾拾噸的罐車,殘留個幾拾斤化工液體很正常。但混裝食用液體後,這就不是壹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形同投毒。”
如果此事屬實,那麼法律應該如何應對呢?
國家對食品安全歷來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刑法》第144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伍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伍年以上拾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肆拾壹條的規定處罰。即處拾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144條
這個罪名,不僅懲罰自然人,也懲罰單位。
有人會說,運輸食物油和生產、銷售扯不上關系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12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依照《刑法》第壹百肆拾肆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可見,如果食品運輸環節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那生產銷售的食品也會摻入有毒、有害物質,運輸是生產、銷售的重要壹環。
壹輛等待進廠運輸食用油的罐車,罐體外側噴塗的介質信息被壹張白紙遮蓋住,司機重新張貼了壹張寫有“食用油”字樣的紙條。來源:新京報
這也是為什麼央視網評論說此事類似投毒,其性質甚至比生產銷售地溝油還要惡劣。
相信大家還記得多年前的地溝油事件,1998年《南方都市報》發布獨家暗訪,調查記者鄧世祥以令人動容的新聞勇氣和敬業精神,先後數次探訪地下油作坊,推出系列調查報道。2011年3月17日,中國青年報發表文章《圍剿地溝油》,在新聞從業者的不懈努力下,地溝油問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罐車運完有害物質未加清洗又運輸食品的現象早就有過媒體報道,但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2014年6月實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范》中提到:運輸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車和容器運輸。不過,該規范只是推薦性標准,而非強制性標准。
《食品安全法》第叁拾叁條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壹同貯存、運輸”;第贰拾伍條規定:“食品安全標准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
裝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罐車,其實很難徹底清洗。因此,食用植物油專罐專運應盡快成為強制性標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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