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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1-20 | 来源: 多伦多都市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税务相关 | 字体: 小 中 大
光辉税阅
所谓避税即“Tax Avoidance”,一般是指经过细心策划之税务计划,这种行为通常是税局可以接受之情况。但瞒税是犯罪之行为,纳税人应要避免。
瞒税是指有意图走税,例如将收入报少,或不缴付销售税等,这通常会受到税务部近乎刑事之起诉。控告走税之纳税人,两级政府可谓绝不手软,当中尤以安省府为甚。安省政府所执行之税例,包括有限公司税及安省之销售税等(安省内之个人税是由联邦政府执行的)。
**繁杂的安省税种
最近,安省政府成功地以刑事手法起诉一纳税人,控告该纳税人瞒骗安省销售税。安省之销售税(即PST)跟联邦货劳税(GST)之税例法差不多,但安省之销售税法例比联邦货劳税更繁复,所以在法例执行上更厉害。例如安省销售税分几类抽税方法,如酒精跟食物类之税率有所不同,又例如供应餐饮在4元以下是没有销售税。但若只供应有气之饮品如汽水,又或者某容量之瓶装水等,便要付销售税。
在制造商方面,又有所谓制造商销售税(即 Manufacturing PST)。这种架构重复之销售税例,不单令到纳税人觉得有些吃不消,也令到安省税务厅在执法上加重不少负担,原因是很多时纳税人对省销售税之法例不太清楚,以致省税务厅在每次核查时都找到错误,这也令到省税务厅增加销售税核查的原因。
**由最终用家承受
跟联邦货劳税一样,纳税人在生意上所收取之省销售税只是代省政府收取。法例是要最终消费者付出销售税,而不是商户。例如餐馆在食物方面会向客人收取8%省销售税及酒精饮品10%省销售税,餐馆征收这些税项是代安省政府征收。跟联邦货劳税不同,餐馆购入之食品及酒精时,是不用付予出任何省销售税,因为餐馆本身不是最终用家,食客才是最终用家。但联邦货劳税之基制是,每次货品或服务转手都有GST税项缴付。在这情况下,商户在购入货品时应否要付省销售税,便会产生一些误解及混乱。
由于货品购入时只是转售予最终享用之客人,所以商户购入这些货品是不需要缴付省销售税予供应商,但若商户购入货品是自用时,即是自己本身便是最终用家,商户便要付出应要之销售税了。
用以上餐馆之例子,购入之食品及酒精饮料不用付税,原因是这些货品是转售予食客,但若餐馆之东主购入餐具等之用具,参观便要付出8%省销售税,这付出之销售税便当作餐馆之成本处理,因它于联邦货劳税不同,是没有销售税回扣(即Input Tax Credit)之机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商户都可能少付应付之销售税。省政府之官方网站又很多省销售税之资料供纳税人参考,读者要更了解这方面资料可到网站查看。
由于省政府是委托商户去征收省销售税,若商户不把收回来之税款全数交回政府,便算是瞒税。最近省政府公布一瞒税案例,以作警考其他安省商户之用。我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
**高层要为欠税负责
一家安省著名租车公司之行政人员,被省政府成功检控瞒报销售税。案情指出,租车公司由1996年至2000年内共向客户收取约900,000元之省销售税,但公司只上报约500,000元之销售税予省政府,这宗案情由省税务厅之特别调查组介入,调查是以近乎刑事方式进行,最后公司之两要员即总经理及业务经理要向这瞒税行为负责,理由是他们身为公司之主要要员,容许公司不上报销售税予政府。最后法庭向他们罚款共达490,000元。由于这两要员也是公司之董事身份,所以公司欠上报之400,000元销售税款要由公司及两名董事承担。由法庭之判刑可见,省政府会对瞒税者施以强硬手法。
若纳税人会做出瞒税行为,在省政府未查出时,可向有关当局自动投案,这样可以避免严厉之罚款情况。(f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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