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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4-08-08 | News by: 潇湘晨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近日,株洲天元区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一男子经当地一家医院治疗病情好转后,拒不执行院方的出院医嘱,“赖床”408天,目前已被强制出院和司法拘留。
2021年12月15日,袁某因血糖高、双足溃烂、全身疼痛入住株洲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过治疗,袁某生命体征控制平稳,足部溃疡明显好转。2023年1月医院与袁某多次进行谈话,告知根据会诊意见,袁某可选择手术、或转院或出院,袁某均拒绝。2023年2月18日,医院在结合袁某病情情况下,开具出院医嘱,并通知袁某及时办理出院,但袁某仍拒绝出院,一直占用床位。医院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在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医方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被告作为患方则负有配合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该案的审理焦点在于被告拒不出院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患方在医院接受治疗,是否达到出院条件,应当遵从医方医嘱。患方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医方为患方诊断、用药、护理、手术,在经医方系统治疗后结合患方病情判断患方是否符合出院标准,从而告知患方办理出院手续。医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在为袁某提供医疗服务中,已经按医疗规范的规定,对袁某病情进行了检查、治疗,并组织全院大会诊、多科室联合会诊,对袁某病情进行了充分评估、诊疗。根据医方专家会诊意见,认定袁某符合出院条件而告知出院,并建议下一步应采取的治疗措施。
在此情况下,袁某本次在医院的治疗已经结束,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多次告知袁某可办理出院手续,袁某应当予以办理。而袁某采取继续滞留病房的方式,拒不腾交病床,且拒绝支付床位占用费用,侵犯了医院的合法权益。被告袁某此举对原告正常医疗工作秩序构成了妨碍,客观上亦不利于社会有限的医疗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利用,妨碍了其他患者获得救治的权益。
承办法官前往该医院住院部病房,向袁某耐心地释法说理。因调解未果,法院依法判决袁某腾退病床,并支付共计408天的床位占用费用14280元。判决生效后,袁某依然拒绝搬离床位。2024年6月,医院遂申请强制执行。但袁某态度强硬,不愿主动腾退病床。
7月30日7时,执行局对袁某进行强制腾退。在强制执行前,再次责令袁某自行搬离,其仍明确表示不配合。故此,执行局依法对袁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强制腾退病床。-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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