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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8-18 | 來源: 叁月暴雨至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結婚登記不需要戶口簿,並取消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地域管轄限制。同時,對離婚冷靜期做出了具體規定:若離婚冷靜期內任何壹方提出不願離婚,民政部門便會立即終止離婚程序。
針對輿論上的爭議,民政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對此回應稱,設置離婚冷靜期是“根據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作出的壹項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減少沖動離婚或草率離婚”。
但為什麼不減少沖動結婚和草率結婚呢?我只見過很多沒有考慮周全、不諳世事的女孩被男的用各種手段騙成了他的老婆,但似乎沒有見過多少“沖動草率離婚”的。並且,既然現在結婚只需要壹張身份證幾乎不需要什麼手續,那遇到拐賣、強迫結婚怎麼辦?到時候對受害女性的各種暴力侵害全都是名正言順的情感糾紛、家庭矛盾?進去很容易出來很難的東西,我好像只能想到傳銷組織。
結婚和離婚在難度上如此之巨大的差別,這樣昭然若揭的心思,已經沒有任何人能用任何語言去遮掩、美化他了。
我們回顧壹下新中國的第壹部婚姻法——由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黨和國家領導人、中國女權運動先驅鄧穎超女士主持制訂的。
鄧穎超說:
資產階級的婚姻法盡管在文字上很漂亮地寫著“婚姻自由”,但實際上廣大的勞動人民是得不到婚姻自由的。國民黨反動政府的偽“六法全書”上雖有“准許離婚”的規定,但同時附加了許多條件,不合條件就不准離婚,加上法院的多方為難,實際上是沒有婚姻自由的。
——鄧穎超《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報告》(1950年5月14日)
鄧穎超主張,只要有壹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必附加條件。但她的這壹提議遭到了極大的阻力,她回憶稱:在政法、青年、婦女聯合座談會上,只有她和組織部的壹位女同志同意壹方堅持離婚可離,其余人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當時有部分男幹部裝模作樣地說,給離婚附加條件對女性是有利的,不然丈夫就可以隨意拋棄妻子了。
鄧穎超則以長達壹年半的全國性調研對這種說法做出了有力批駁:提出離婚的大部分是女性,部分地區甚至百分之九拾贰是女方提出離婚。離婚原因包括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等。
上面的材料,證明離婚自由的規定,是對婦女有利的。我們知道,在舊中國,以男性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會的傳統,從來都保證著男子的片面的離婚自由,如封建君主時代的“柒出”之條,國民黨時代的偽“六法全書”的規定,以及社會習俗承認的自然合法等,都是如此。但是女子卻得不到離婚自由。目前在新解放的城鄉以及某些老解放區,由於舊的封建的婚姻制度尚未徹底鏟除,仍受著舊傳統、舊思想的深厚的影響……很多農村婦女常常因為離婚不自由而發生自殺與被殺等慘事。所以男女壹方堅決要求離婚即准離婚,是完全有利於廣大婦女群眾的,也是有利於全體人民的。
——同上引
在她的堅決主張下,最終,“男女壹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的條款寫入婚姻法,從法律上確保了我國女性擁有離婚自由。
但近百年後的今天,女性的很多權利卻又得而復失。這說明歷史並非線性進步,而是由各色人群通過斗爭確立出的動態格局。曾經,中國女性的權益更多只是靠少數先驅自上而下地賦予,廣大女性對於自己女性身份的認同感較弱、排序也較後,甚至那些先驅者為了不被男同僚排擠出權力核心也不得不避免講述女性問題和構建女性的主體身份——在這種背景下得到的女性權利宛如沙灘上的字跡。而今天,她們並不只是被動的權利接受者,更是主動的權力斗爭者,自下而上的運動所得到的成果無疑更加牢靠。
或許有姐妹在憤怒之余也會疑惑,為什麼他們壹定要女人結婚?
首先,意味著(對於男性的)穩定和安全。權貴男壓迫底層男,但會允許底層男再去壓迫女人,於是兩個階級男性踩在女性的屍骨上達成了“互利共贏”。現行秩序就是這麼維系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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