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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8 | 來源: 潮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10月17日,“13歲男孩性侵8歲女童警方不予立案”壹事沖上熱搜,引發網絡關注。
據媒體今年3月報道,廣東清遠市陽山縣的陳女士稱2024年2月26日下午,其8歲的侄女陳果(化名)在公園附近的壹處房子被壹名13歲的男孩陳某某性侵。事發當天,陳果的父母報警。陽山縣婦幼保健院於2月26日19時30分作出的診斷結果顯示,陳果的處女膜破裂,“見少量血跡,左大腿內側見兩處淤黑”。
據陳果家屬介紹,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於陳某某不滿14周歲,無法追究其刑責,故對此案不予立案。陽山縣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陳果的家屬提出控告陳果被強奸壹案,陽山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決定不予立案。
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來源:澎湃新聞
3月19日,有媒體更是從知情人處獲悉,事發後,陳某某被停課,現在又回校上課了。在未有上級通知前,老師也沒有權力不讓陳某某回校上課。
針對此事,不少網友表示不理解,認為陳某某作案性質惡劣,但因未滿14歲而逃脫了刑事責任,這樣“輕描淡寫”的處置方式無法真正懲治犯罪者,也無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體的安全。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坦言,這種處罰結果符合當前法律規定,現行《刑法》將部分犯罪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到12周歲,這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形勢變化的回應,但在當前法律框架下,對於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而采取送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等措施,是基於對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認知能力和自控能力有限的考慮,這符合刑法制定的初衷。
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王逸芸律師進壹步補充道,我國刑法第拾柒條規定,對已滿拾贰周歲不滿拾肆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拾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王逸芸坦言,在本次事件中,男孩所涉嫌的為性侵行為,在男孩未滿拾肆周歲的情況下,不存在法定追訴情形,公安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當。付建則同樣表示,這樣的處罰只能說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男孩)沒有受到懲罰對於受害人、受害人家屬和整個社會肯定是不合適的,“不可否認這也會讓大眾認為犯罪成本較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肆拾伍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王逸芸認為,案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壹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面對不予立案的情況,受害人家屬還能做什麼?王逸芸表示,在民事責任部分,性侵害屬於人身侵權行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人身損害賠償,如果性侵害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因未成年人並無完全行為能力和經濟來源,故其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該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財產的,可以從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監護人承擔。”-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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