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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22年9月,家住雲南省安寧市的龍女士,到安寧市某醫院做無痛取環手術。然而,在麻醉幾分鍾後,龍女士就發生了心跳驟停,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司法鑒定中心對龍女士的屍檢報告結論是:其死因符合過敏性休克死亡。
事發後,龍女士的家屬將安寧市某醫院起訴至法院。11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壹審法院判決,由安寧市某醫院承擔30%的責任。壹審判決後,龍女士的家屬不服,上訴至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贰審判決,該醫院向龍女士的家屬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共計29.1萬元。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女子到醫院做無痛取環
麻醉後因過敏性休克死亡
龍女士家住雲南省安寧市,與丈夫在2001年生育了壹個女兒,2010年又生育了壹個兒子。
2022年9月27日,龍女士安寧市某醫院要求將節育環從子宮內取出來。同年9月29日,龍女士在該醫院進行超聲引導下無痛取環手術,於當日14時10分進入手術室麻醉。然而,麻醉4分鍾後,龍女士就發生了心跳驟停,考慮到藥物高敏反應,醫生立即給予胸外心髒按壓,並給予腎上腺素靜脈推注、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靜脈注射。當日16時18分,龍女士經搶救無效,宣布臨床死亡。
事發後,雲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對龍女士的屍檢報告結論是:“全身未檢見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變,其病理改變符合過敏反應表現,其死因符合過敏性休克死亡。”龍女士的家屬認為,該醫院對龍女士的死亡存在過錯,於是向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醫院承擔5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6萬余元。
壹審法院委托雲南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安寧市某醫院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龍女士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醫院是否盡到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明確同意的義務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為:“醫院為龍女士提供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存在的過錯在龍女士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壹定因果關系。醫方存在的過錯在龍女士死亡的損害後果中起次要原因,建議原因力大小為16%-30%”。
贰審法院判決:
醫院賠償死者家屬29萬余元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針對醫療機構的治療活動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過錯參與度,根據鑒定結論,被告安寧市某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龍女士死亡存在壹定的因果關系,建議承擔次要責任。故安寧市某醫院應對龍女士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
關於醫院承擔責任比例問題,法院認為,龍女士的死亡原因經鑒定為,龍女士死因符合過敏性休克死亡。結合雲南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在鑒定意見書中的分析說明,全麻下過敏性休克的處理原則為:去除過敏原、擴容、注射腎上腺素,補充糖皮質激素、抗組胺藥物、葡萄糖酸鈣等。醫方未完全按上述全麻下過敏性休克的處理原則處理,對龍女士發生病情變化後搶救欠規范。但考慮到過敏性休克發病急驟,來勢迅猛,大多數患者在接觸致敏物質後數分鍾後發病,龍女士開始麻醉4分鍾後,就發生了心跳驟停,病情變化迅速,為速發型過敏性休克,救治難度大;龍女士發生過敏性休克與自身機體處於高敏狀態有關。醫方存在的過錯在龍女士死亡的損害後果中起次要原因,建議原因力大小為16%-30%。壹審法院認定,由該醫院承擔30%的責任。
經法院壹審認定,本案產生的費用為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1萬余元。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壹審判決,安寧市某醫院賠償龍女士的家屬30.3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31.3萬余元。壹審判決後,龍女士的家屬不服,上訴至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贰審認為,壹審酌情確認安寧市某醫院對於龍女士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符合本案客觀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壹審遺漏認定部分案件事實,法院結合當事人贰審補充提交的證據查明事實後,對壹審判決予以部分改判。2024年11月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贰審判決:撤銷安寧市人民法院壹審民事判決;由安寧市某醫院向龍女士的家屬賠償經濟損失28.1萬余元,支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共計29.1萬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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