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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3 | 來源: 央視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24年12月23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黨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壹案進行壹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黨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黨志軍當庭表示上訴。
23日下午,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全文如下 :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黨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壹案,並於12月23日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黨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黨志軍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李某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剮蹭事故。交警主持現場調解時,黨志軍要求對方賠償5000元,雙方未能當場達成調解協議,黨志軍遂到醫院辦理了住院手續。
次日,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執法情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未認定黨志軍有財產損失,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簽字確認。
5月3日,黨志軍辦理了出院手續。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黨志軍訴李某某及天安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黨志軍請求法院判決李某某及天安保險公司賠償其住院29天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以及衣服和電動自行車損失等共計18832.93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結合黨志軍的傷情、住院病歷和醫囑,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號民事判決,判令天安保險公司賠償黨志軍各項損失共計9384.89元。在民事訴訟中,黨志軍提交了花費2899.5元購買皮衣的網購截圖和破損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費1800元購買案涉電動自行車的手寫收據、電動自行車無法維修的手寫證明材料等證據,要求被告方原價賠償損失。
經查:
交警交通事故現場執法記錄儀視頻證實,事故發生時黨志軍並未穿著其在民事訴訟中提交的網購截圖中的皮衣;
黨志軍雇主的證言及購車和修車支付憑證證實,黨志軍所騎電動自行車系其雇主購買,事故發生後,該車由其雇主花費75元進行了維修,且並未向黨志軍追償修車費用。
黨志軍向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皮衣受損、電動自行車無法維修的證據均系虛假證據;
根據黨志軍的供述,其自辦理住院手續至出院,均未實際住在醫院,存在“掛床”住院現象;黨志軍的主治醫生的證言證明,黨志軍入院半個月後,醫院評估認為黨志軍已符合出院條件。-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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