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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3 | 来源: 综合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2024年12月19日,邢燕军的追思会在北京举行。在追思会上,他的家人拿着一张公安机关作出的撤案决定书进行宣读,上面写着“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47岁的邢燕军曾担任优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1月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公安局办案人员跨越1500多公里,远赴北京,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等为由,对上述公司包括邢燕军在内的14人展开抓捕行动。
在新左旗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邢燕军等人本可以被取保候审。但同年12月,邢燕军等12人被新左旗警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措施。
2024年4月3日,邢燕军在指居房间内被发现非正常死亡。12月6日,新左旗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这意味着,邢燕军公司被抓的14人,集体被宣告无罪。此时,离邢燕军死亡已过去了247天。
邢燕军案引起了社会关注,“指居”制度也再次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其中拘留与逮捕属于羁押措施,拘传、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属于非羁押措施。监视居住制度本是刑事诉讼中较轻缓的强制措施,按照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指居”是监视居住的一种。《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曾刊文提到,“指居”的执行方式的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界限并不清晰,在实践中往往被异化为变相羁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曾撰文称,近年来,被非法“指居”并在其间遭受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在少数。
当前恰逢《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法学界围绕“指居”制度展开了是改是废的讨论。多位受访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指居”规范体系,包括“指居”场所需要具备什么标准、需要哪些外部监管措施、怎么保障嫌疑人“指居”期间会见律师的权利、怎么约束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等,这些还没有达成共识。
一处“指居”场所窗户处于封闭状态。图/视觉中国
被异化为“变相羁押”
“在长达6个月的‘指居’期间,我不能走出房间,窗户24小时处于封闭状态,也不允许看电视和看书。”孙晓凯(化名)这样讲述自己的“指居”生活。
在涉及邢燕军等人的案件中,孙晓凯系该案第二被告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喜担任其辩护律师。马立喜回忆,他曾多次提交律师意见给办案机关,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指居”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监视居住适用的前提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司法实务当中,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即便需要继续侦查,在此情况下可将嫌疑人取保候审,而不是监视居住。
孙晓凯的经历并非少数,早在2016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过《新刑诉法实施调研项目数据报告(2015)》,调研项目访问了全国574名律师,超过60%的被访者认为,侦查程序中监视居住的法律实施存在适用条件方面的问题,即侦查机关使用随意,裁量权太大。-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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