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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6 | 來源: 封面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1月6日,封面新聞從楊妞花處獲悉,她近日已收到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余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贰審判決書。

貴州省高院終審判決書 受訪者提供
楊妞花的代理律師王文廣介紹,該案件目前已經進入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余華英在案件重審贰審宣判時當庭提出申請法律援助,他們也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
封面新聞獲取該案件的判決書顯示,貴州省高院認定余華英拐賣17名兒童的犯罪事實。法院認為,余華英的行為給被拐兒童以及家庭造成嚴重傷害,其還在伍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壹個家庭的兩名兒童,2004年就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適用死刑。
余華英自稱已痛改前非,法院:不足以輕罰
封面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9月,貴陽中院認定余華英拐賣11名兒童的犯罪事實,壹審判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余華英提出上訴,贰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後,貴陽中院在2024年10月重審壹審認定余華英拐賣17名兒童,再次判處死刑,余華英亦提出上訴。
該案重審贰審在2024年12月19日開庭審理宣判,法院當庭裁定駁回余華英上訴,維持壹審死刑判決,死刑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貴州高院重審贰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余華英為獲取非法利益,於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龔顯良、王加文在貴州省貴陽市、遵義市、都勻市、安順市,重慶市大足區,雲南省大理市、麗江市流竄作案,拐賣拾柒名兒童,並將拾六名兒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王國付、楊希蘭等人介紹賣到河北省邯鄲市。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
前述判決書載明,余華英曾提出,“自己積極配合辦案單位調查,如實供述案件相關細節,2009年服刑完畢後,已經痛改前非、悔過自新,再未做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其辯護人亦提出,“余華英主動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2009年服刑完畢後已改過自新,不再犯罪”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公安機關提訊被告人筆錄及對相關證人的詢問筆錄、DNA鑒定等相關證據證明,余華英所作供述均是在公安機關已經通過大量的偵查確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時,才供述的犯罪事實。雖可認定為坦白,結合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貴陽高院:余華英是罪行極重的犯罪分子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上訴人余華英伙同龔顯良預謀拐賣兒童獲利,通過精心准備租賃房屋,熟悉環境,購買糖果、冰棒等手段接近被拐兒童,取得被拐兒童信任後實施犯罪,其針對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
余華英拐賣了拾柒名兒童,把兒童當作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被拐兒童父母為尋找被拐兒童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輾轉全國各地,有的父母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終。
余華英還在伍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壹個家庭的兩名兒童,2004年就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適用死刑,故余華英及其辯護人所提“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貴州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民事部分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贰百肆拾六條的規定,對余華英的死刑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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