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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9 | 來源: 零度時評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女子酒後和男子在酒店發生性關系,事後報警稱“被強奸”。警方介入後,女子又否認被強奸,稱只為讓男子給個說法。後來,雙方簽訂調解協議,約定男方壹次性賠償3萬元。但男方給了7000元後未再支付,女子起訴到法院……1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肆川廣安華鎣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布該案判決書,認定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無效,駁回女子訴求。
判決書顯示,葛某某和唐某某均為1997年出生。2024年5月27日上午,葛某某向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華陽派出所報警,稱其在某酒店與唐某某發生性關系,民警隨後到達現場處理。《接(報)處警登記表》顯示,葛某某稱前壹天晚上喝醉,被唐某某帶到酒店開房發生關系,派出所對雙方分別詢問,報警人稱自己與男方發生關系,事後對男方態度感到不滿,認為其不負責而發生爭吵,所以報警稱被強奸,但後面說並沒有被強奸,只為讓男方給壹個說法。
派出所未對此事進行刑事立案。當天,葛某某與唐某某簽訂《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就此事達成調解,約定唐某某壹次性賠償3萬元,葛某某不再追究唐某某法律責任。
唐某某通過微信向葛某某轉賬7000元後未再支付剩余2.3萬元。事後,葛某某向唐某某住所地轄區的法院起訴,稱唐某某逾期未賠償且聯系不上,請求判令唐某某遵守協議賠償剩余的2.3萬元。判決書顯示,唐某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華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合法、公序良俗原則。葛某某主張唐某某按照調解協議內容支付賠償金額,若唐某某承擔此賠償責任,則須滿足以下條件:1.唐某某實施了加害行為;2.葛某某遭受損害;3.唐某某的加害行為與葛某某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唐某某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
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調解協議系在葛某某與唐某某發生性關系,葛某某向派出所報案後簽訂,派出所並未就此事進行刑事立案,現無任何證據證明唐某某是在違背葛某某意願情況下與葛某某發生性關系,法院據此認定唐某某未對葛某某實施加害行為。同時,葛某某亦未舉證證明其因此遭受損害。在此情況下,讓唐某某承擔3萬元的賠償責任,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且顯失公平,並與社會提倡的誠實信用、善良風俗相悖,雙方簽訂的《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應當認定為無效。故法院對葛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葛某某的訴訟請求。
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
頭條號作者“螞蟻說法”@螞蟻說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律師:女子若不如實交代會被追究刑責
葛某誣告陷害唐某,怎麼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贰百肆拾叁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叁年以上拾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實”是指無中生有,任意虛構和編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實的情形。
唐某沒有強奸葛某,葛某為了找唐某討要說法,報警告唐某強奸,是在無中生有,警方為什麼沒有以誣告陷害罪追究葛某的刑事責任?
這是因為“誣告陷害”的虛假告發行為,應當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究。告發內容不相對具體,不能引起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究的,不成立本罪。
公安機關沒有追究葛某刑事責任的原因是,民警對葛某進行詢問時,葛某如實交代了唐某沒有強奸她的事實。
如果葛某沒有如實交代,堅持要公安機關以強奸追究唐某的刑事責任,最後公安機關查清了沒有此事,葛某才構成誣告陷害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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