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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4 | 來源: 國際PAI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據外媒報道,2019年,法國壹名男子因其妻子——H.W女士近8年來拒絕與他發生性關系而獲得“過錯離婚”裁決。2025年1月23日,歐洲人權法院(CEDH)針對婚姻義務問題,即夫妻必須發生性關系的規定,對法國進行了譴責。
歐洲人權法院最終裁定,法國法院的行為侵犯了該女性享受私人和家庭生活權利的自由。法院在壹份聲明中明確表示:“在本案中,我們未能找到任何合理的理由來支持公共當局對性領域的這種幹預。”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系的女性不應在離婚中被判“有過錯”,這與法國司法判決相悖。法庭支持了這名70歲的女性的上訴,她因為長達8年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系而被判定“過錯離婚”。
歐洲人權法院大樓
H.W女士通過其律師莉莉婭·米森發布的壹份聲明,慶祝了自己的法律勝利。“我希望這壹裁決能成為法國推動婦女權利發展的壹個重要轉折點。現在,法國和其他歐洲國家如葡萄牙、西班牙等,必須采取切實行動,根除這種強奸文化,倡導真正的同意和相互尊重的價值觀。”
H.W女士於1984年與丈夫結婚,並育有4個孩子。她希望離婚,但堅決反對將自己不願發生性關系作為婚姻破裂的原因,認為這侵犯了她的私生活和個人尊嚴。她指出,健康問題以及丈夫的暴力威脅是她自2004年起拒絕與丈夫發生親密關系的主要原因。
在2019年的案件中,凡爾賽上訴法院裁定,H.W女士的丈夫提起的離婚請求是正當的。盡管這名女性解釋稱,她需要全職照顧殘疾的女兒,並且自己也有嚴重健康問題。她還表示,拒絕性生活的行為導致了丈夫對她的語言暴力和身體暴力。根據法國廣播電台(Radio France)報道,這些理由未被法院采納。
2021年,也就是她大約離婚10年後,H.W女士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
實際上,法國法律自1804年拿破侖頒布《民法典》以來,就沒有明確規定“婚姻義務”。1990年,法國司法系統已經承認配偶有權拒絕性關系,並多次確立了“婚內強奸”這壹概念,如果配偶強迫另壹方發生性關系,可視為犯罪。
盡管如此,“婚姻義務”這壹概念並未完全消失於司法實踐。例如,2011年,普羅旺斯地區艾克斯上訴法院曾裁定,壹位丈夫因多年未與妻子發生性關系而被判定為“過錯離婚”,並需向前妻支付1萬歐元的賠償金。
法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若壹方配偶的行為構成嚴重或持續違反婚姻義務,並使共同生活無法忍受,則另壹方可提出離婚。”
然而,這壹條款在具體實施中,仍可能被用於對“性關系拒絕”的配偶進行判罰。
若歐洲人權法院正式推翻法國上訴法院的裁決,這或將推動法國修改關於婚姻義務的法律,徹底廢除“夫妻必須發生性關系”的隱性規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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