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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3 | 來源: ETtoday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陸配網紅“亞亞”劉振亞的言論引起爭議,因此被處分25日前離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是引用聯合國“兩公約”的規定,駁回劉女停止執行的聲請。對此,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董座羅世宏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存在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羅世宏在臉書上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ICCPR)當中的第20條當中,共有兩條規范,分別是“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以及“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羅世宏說,雖然我國2009年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納入國內法體系,但至今法規中仍無具體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予以禁止。
這意味著ICCPR的第20條規范,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范,而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若我國政府認為規范應予以落實,那麼該由立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范何種行為構成“鼓吹戰爭”的要素,並明訂法律效果、執行標准。在法律上未具體化以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的行政行為、司法判決,都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之虞。
此外,羅世宏認為,法院將ICCPR的第20條視為可直接援用的法律依據,未經說明與《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所要求的“依國內法之程序與規范”適用方式的關聯,也沒有檢視我國現行法律當中,是否有針對“戰爭宣傳”的明文禁止、處罰規定,直接將抽象國際義務化為行政懲處正當性,顯然違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
羅世宏提到,法院對劉女言論內容的判斷,只停留在劉女支持中國以武力統壹台灣的立場等同於“鼓吹戰爭”,並未就劉女的言論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為”、“制造即時安全威脅”、“具有戰爭動員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
▲亞亞被處分25日前離境,引起台灣民眾關注。(資料照/記者蔡紹堅攝)
羅世宏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4號壹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尤其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更應證明具有“直接與即時威脅”。雖然本案的言論具爭議性及敏感性,但法院並未具體說明,這些言論對我國安全如何構成即時危害,僅以抽象認定作結,顯然與國際標准有重大落差。
▲▼陸配亞亞的許多影片都主張統壹,近日受到討論。(圖/翻攝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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