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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4 | 來源: 大參考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隨著社會發展節奏加快,越來越多的年輕父母無暇帶娃,便將孩子托付給家中老人,有的還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貼。那麼,老人帶娃該不該收費?年輕人說好了給錢又不給了怎麼辦?近日,新邵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壹起案件。
2020年,馬某與周某女兒共同生育小孩小洋。由於馬某平時在外務工無暇照顧家庭,便將其子小洋交由丈母娘周某負責照顧,雙方於2021年10月1日共同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周某為馬某提供照顧小洋的服務,馬某每月支付周某的勞務工資5000元。沒想到好景不長,馬某遭遇了經濟困難,生活開支大,雙方協商暫按每月4000元支付,剩余每月1000元暫欠,後續按馬某經濟情況補發。
馬某壹開始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勞務工資給周某,2024年6月後便拖欠支付工資,經多次催告還款無果後,周某無奈之下將馬某訴至新邵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馬某向其支付勞務工資、房租等款項合計69500元。
庭審中馬某辯稱,自己與丈母娘簽訂的《勞務合同》經口頭通知已於2024年4月17日解除,之前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後續帶娃為周某的自願行為,不該計算報酬。馬某表示,自己壹直在外務工,並未與周某壹家壹起生活,不應該承擔租房費用。同時,馬某稱自身經濟條件有限,無力負擔每月5000元的“帶孫費”。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輩對未成年人並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如果子女有撫養能力但將孩子交給老人長期撫養,在法律上老人沒有法定撫養孫輩的義務,因此老人有權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孩子生活的基本開銷,如食品、衣物、教育、醫療等。若子女和老人之間明確約定了老人幫忙帶孩子要支付報酬、費用補償等,那麼從合同約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約定支付“帶娃費”。
本案中,馬某委托周某照顧小洋,雙方簽訂《勞務合同》並約定了具體報酬,基於合同約定,馬某應當支付周某每月5000元的勞務報酬。現馬某怠於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周某則有權要求馬某支付報酬及必要的撫養開支。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馬某給付周某勞務工資及租房費用69500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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