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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18 | 來源: 風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大同訂婚強奸案”贰審宣判後,引發輿論不少討論,承辦法官也罕見地通過媒體向公眾進行了釋法說理。
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壹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被告人,飯後被告人和被害人壹同前往案發房間,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拒絕。隨後,被告人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另據人民法院介紹,作出上述認定所采信的主要證據包括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的淤傷,現場窗簾的燃燒痕跡,以及小區監控錄像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後又遭被告人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
判決後法官是否可釋法說理?
本案引發的第壹個爭議是,判決作出後,法官是否可通過媒體釋法說理?
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就明確提出:“法官、檢察官在司法辦案過程中要落實好以案釋法制度,利用辦案各個環節宣講法律,及時解疑釋惑。要通過公開開庭、巡回法庭、庭審現場直播、生效法律文書統壹上網和公開查詢等生動直觀的形式,開展以案釋法。”
因此,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主動向公眾進行釋法說理,並不存在制度障礙。
實踐中,亦不乏案件尚未終審完結,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即通過媒體向公眾介紹案件情況的現象。即便考慮到“大同訂婚強奸案”系涉性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可以在對個人隱私進行依法處理之後開展釋法說理工作。
應當說,辦案機關主動釋法說理,有利於回應公眾對司法案件的關切,值得肯定。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釋法說理的時間節點略顯滯後。
其實,在壹審法院就“大同訂婚強奸案”進行釋法說理之前,公眾聲音中不乏猜測,擔心該案是否屬於女方設計引誘男方犯意再實施敲詐,即俗稱的“仙人跳”。如果該案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能夠更早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相關職能和責任,該案的社會輿情或能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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