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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6-04 | 來源: 光明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這周末,
2025年高考的戰鼓即將敲響!
@職場爸媽
你們會請假陪考嗎?
曾有這樣壹個案例:
有位媽媽請事假陪女兒高考,
領導和人事口頭批准了,
事後卻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
這位媽媽不服,
將公司訴至法院,
官司壹路打到高院!
最終怎麼判?
事件回顧
姜某於2016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崗位為微信編輯。
2018年3月,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員工手冊》。2018年4月,公司組織學習《員工手冊》,其中第壹章第4條規定,請假需提前壹天以上填《員工請假單》;請假3天及以上的需由部門主管、人事部、副總經理、總經理肆方批准方可休假;所有員工請假需走正常流程,未走正常流程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3.2.6條規定,連續曠工2天或壹年累計曠工3天公司將按開除處理,解除勞動關系,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姜某在《員工手冊》培訓簽到表上簽字。
2020年7月5日,姜某通過微信和公司副總田總請事假,需接送女兒在7月7日至7月10日期間參加高考,但田總並未在微信上回復。
7月6日,姜某又向田總和人事當面請假,她表示因兩人均口頭批准,所以未留下書面證據。
7月7日至7月9日期間,姜某未出勤。
7月9日,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姜某的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姜某明知公司規定,卻未按照公司流程進行請假,於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曠工已累計叁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7月17日,姜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5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該訴求。
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員工沒有充分證據證明
已按公司規定請事假
辭退合法
壹審
壹審法院認為,姜某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間未出勤,其雖主張已按公司規定請事假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故公司以姜某上述期間曠工為由依據《員工手冊》之規定將其辭退,系合法解除,姜某要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姜某不服,提起上訴。
贰審
贰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拾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公司以姜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提交《員工手冊》及培訓簽到表予以證明,其上規定有請假流程,且根據公司提交的員工請假單顯示,姜某此前請假亦填寫有書面請假單。現姜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在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間已按公司規定請事假並經公司同意。故壹審法院認定公司以姜某曠工為由,依據《員工手冊》規定將其辭退系合法解除並無不當。姜某上訴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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