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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6-11 | 來源: 濟南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據《檢察日報》報道,5月13日晚7點,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九樓會議室燈火通明,在旁聽長達5個小時的庭審後,最高檢第伍評議組組長、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李志虎立即組織上述評議組成員對剛宣判的沈明(化名)利用網絡猥褻兒童,強制猥褻、侮辱,傳播淫穢物品案公訴人出庭情況進行評議。
男子脅迫叁兒童裸聊涉叁罪
據海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明(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軟件搭識女性網友,脅迫多名未成年被害人與其裸聊或發送身體隱私部位照片、露骨視頻等,對她們實施猥褻、侮辱。已查明,
沈明對3名未滿14周歲的被害人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沈明在其中壹名被害人滿14周歲後,再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沈明通過社交軟件向他人及聊天群發送、傳播大量含有淫穢內容的視頻,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起訴書對沈明叁項罪名的指控,與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追訴漏罪密不可分。評議過程中,評議組成員均對此給予肯定。
“公安機關最初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時,只有壹起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我們聯合檢察技術部門細致審查電子證據時發現,沈明通過社交媒體向多人發送拍攝隱私照片、視頻等請求,本案可能存在其他被害人。此外,沈明還有向他人及聊天群發送、傳播淫穢物品等事實。我們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其繼續補充偵查,後公安機關又移送兩起沈明涉嫌猥褻兒童,以及傳播淫穢物品的事實。”出庭公訴人表示。
“犯罪時雖未成年,不應減輕處罰!”
公訴人在法庭答辯環節的表現同樣得到評議組的壹致認可。
沈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對其中壹名被害人年滿14周歲後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有強制猥褻罪的情況下,侮辱行為被猥褻行為吸收,不應該再單獨評價。公訴人答辯稱,強制猥褻罪與強制侮辱罪系同壹法條下的選擇性罪名,贰者保護的法益各有側重,存在規范位階上的互補關系。本案中,被告人的侮辱行為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具有獨立的法益侵害性與主觀惡性,已超出強制猥褻罪的評價范圍,不能被強制猥褻罪吸收。
又如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並未對3名被害人實施線下實際侵害,危害較小,考慮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減輕處罰,判處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時,公訴人結合法律與案情,回應有理有據。
“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非必須減輕處罰。本案被告人壹人實施3個罪名,對3名兒童實施了猥褻、侮辱甚至還有傳播行為,均給被害人造成嚴重身心損害,犯罪情節惡劣,不應減輕處罰。堅持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原則,絕不意味著對惡性犯罪的妥協和對未成年人的壹味放縱,懲治也是挽救,通過刑罰的震懾與隔離可以使被告人真正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防止其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遠。”公訴人答辯稱。
精彩的庭審表現源於公訴人對案件全面深入的了解,對辯護人觀點的全面預判。“我們審查在案證據時,就預判到辯護人可能會從強制侮辱罪的適用以及被告人是否適用減輕處罰等問題入手辯護,也對此做了充分應對。”出庭公訴人告訴記者。
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
全部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當庭宣判。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手段、後果,結合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對沈明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侮辱罪,傳播淫穢物品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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