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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04 | 來源: 揚子晚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今年3月,廣東壹名男子借宿在初中同學家中,隔日卻拿菜刀在同學家中砍人,致其初中同學林某某重傷,林某某的弟弟也在此過程中遇害,此前此案經揚子晚報報道過後引發了廣大網友的關注。
7月4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受害者家屬林女士處獲悉,有關部門已經向她出具了對凶手楊某某的精神鑒定結果,“楊某某被鑒定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被鑒定人楊某某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對此,記者采訪的律師表示,凶手或因此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據林女士向記者提供的吳川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公安機關聘請有關人員,對楊某某的精神狀態進行法醫精神病學鑒定,並對其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鑒定診斷為急性短暫性精神病;被鑒定人楊某某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家屬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申請。”林女士告訴記者,她將會向有關部門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完全不具有能夠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在刑法上壹類是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壹類是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有可能會強制醫療。《刑法》第拾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付建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雖然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但依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拾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所以,若該男子有監護人,監護人需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用於支付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司法機關會審查該男子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若存在這種可能,會啟動強制醫療程序,將其送往指定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據揚子晚報此前報道,被害人家屬林女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被害的兩人是她的大哥和贰哥,凶手則是大哥的初中同學,兩人相識拾幾年,假期經常壹起玩。“我大哥被砍成重傷,我贰哥直接被殺害了。”
林女士表示,“事發前壹天,楊某某來到我家讓我哥帶他去醫院做胃鏡,後來那天晚上他還借住在我家。案發當天上午,楊某某在我家進進出出好幾趟,但我哥也不知道他要幹嗎。”林女士稱,直到當天下午兩點左右,楊某某戴著頭盔,從外面買了壹把很大的菜刀回來,“我大哥就聽到贰哥在壹樓大喊救命,就著急忙慌地跑了下去,當時贰哥已經受了很嚴重的傷,我大哥第壹反應就是想要去奪刀。無奈身高不占優勢。”根據警方對其的鑒定意見通知書,林女士大哥的損傷程度為重傷贰級。
林女士說,她大哥也不知道楊某某行凶的原因,目前贰哥的屍體還在殯儀館仍未下葬。據林女士提供的案件相關材料顯示,該案已於5月中下旬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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