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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19 | 來源: ETtoday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勞工權益受損時,法院再度為“小蝦米”撐腰! 於台北市某百貨擔任戴安娜女裝櫃姐長達24年7個月的吳姓女子,退休後卻遭公司拒發任何退休金與特休補償,她因此提告請求給付209萬余元。 台北地院勞動法庭審理後,認定雙方屬勞雇關系,判決公司應全數支付。 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戴安娜公司主張,吳女自2001年起即不再是員工,並與公司簽訂承攬契約,轉至職業工會加保,因此無須支付退休金或特休補償。 然而,法院審酌多項證據,包括薪資表、識別證、業績競賽資料、內部群組工作指示、以及與公司聚餐照片等,認定吳女在實質上仍受公司指揮管理,工作內容符合勞動契約特性。
判決指出,雖然吳女名義上為承攬人,但實際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配戴公司識別證,並獲得每月固定底薪與獎金,無須自負營業風險。 法官強調,不能因公司未依法為其投保勞保、或簽署表面上的承攬契約,就抹煞其真實的勞雇關系。
法院依據《勞基法》計算,認定吳女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4萬7090元,舊制退休金基數40個月,共計應給付退休金188萬3600元; 另外,未休的165天特休假也應補發工資21萬4771元,合計209萬8371元,判決並要求公司支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的5%年利息,並准許假執行。
此外,百貨業者也向法院說明,其百貨專櫃人員由設櫃廠商聘用與管理,與百貨公司本身無雇傭關系,確認吳女系戴安娜公司所指派,此壹說法更強化法院對雙方存在勞雇關系的認定。 為此,法院也明言,公司不得以未投保或合約文字掩蓋事實上的勞雇關系,並強調即便部分從屬性成立,也應認定為勞動契約。-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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