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5-08-05 | 來源: 中國基金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就在下個月,“自願放棄社保”無效!
8月5日,#社保#的詞條沖上微博熱搜第壹位,且持續霸榜,大量網友參與討論。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贰)》(以下簡稱《解釋(贰)》)及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
《解釋(贰)》自9月1日起施行。也即,從下個月開始,“不繳社保”的約定或協議就要失效了。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之前應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避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責任。
對此,大量網友紛紛點贊:“伍險壹金都不能放棄”“防止用工單位被迫讓員工‘自願放棄’”“讓我老有所依”。

最高院:自願放棄社保協議無效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贰)》及典型案例。《解釋贰》於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2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釋贰》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轉包、分包、掛靠、混同用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現象,規制承包人、被掛靠人、關聯單位相互推諉或者直接將法律責任推卸給沒有實際償付能力的主體等違法行為,依法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基本權益。
壹是明確承包人、被掛靠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承包人、被掛靠人將其承包的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個人或者允許其掛靠的,承包人、被掛靠人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後的工傷保險待遇等用工主體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