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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14 | 來源: 自由時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北京 | 字體: 小 中 大
劉蓉芳拿不出法務人員證明
中國籍律師劉蓉芳拾叁日到台中地院開庭,指稱他是壹件民事訴訟被告奧地利Baren Bike GmbH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原告台灣廠商的委任律師蔡昆洲當庭反對,劉則說他既是律師,也是被告公司聘雇的法務,但其拿不出他是被告公司法務人員的證明,擔任該庭審判長的法官陳冠霖,依此未許可劉代理被告訴訟, 只同意劉擔任被告的“送達代收人”,以及命其贰周內補正任職於被告公司的證明。
法官未許可任訴訟代理人
台中地檢署昨天表示,已分案調查具有中國律師身分的劉蓉芳,是否在台有違反律仿效執行職務等情。 另有法界人士說,劉男是被告委任的律師,除非他確實也是被告公司的正職法務人員,否則恐有冒充被告公司人員之嫌,此部分應嚴正查明。
檢追在台有無違法執行職務
此訴訟源於台灣壹家腳踏車制造廠商,控奧地利該家腳踏車商積欠台幣六八○○萬余元貨款,台中地院把起訴狀繕本等文件,委托外交部與駐奧代表處轉交被告公司,後來法院收到從中國寄來的訴訟委任狀,被告表示委任劉男為送達代收人及訴訟代理人。 劉男因此於入境時,出示被委任等相關文件,表示是來台開庭,獲台方准許入境,核給停留拾伍天,必要時可申請延長。
蔡昆洲昨天發文質疑,這家奧地利公司與中國律師,是否堅持“台灣是中國的壹部分”,才聘雇中國律師來台開庭? 這種立場等同否認我國法律與制度的獨立性,嚴重沖擊司法主權,也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
蔡律師指出,“在台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我們當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 (翻攝自Threads)
法務部門表示,律仿效規定,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外國律師,須法務部許可及律師公會同意入會,才能在台執行職務。 民事訴訟法規定,經審判長許可者,也可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如果符合受雇的法務人員等條件,經法官同意,可以擔任代理人。
網絡資料顯示,劉蓉芳是中國北京德恒(東莞)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中國律師劉蓉芳到台中地院開庭,引發台灣法界質疑。 (取自網絡)-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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