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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30 | 来源: 法治日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8月25日20:09,自称王鹤棣粉丝的微博用户“雯忆女青_Yuki”发布一段时长27分钟的录音视频,称其25日凌晨,在新疆某酒店房间门口录到王鹤棣与一名女性激烈争吵。这段被公开的录音在全网疯传,“曝王鹤棣和神秘女友吵架”“王鹤棣谈了十年”“王鹤棣录音”等词条冲上热搜。
25日06:20,这位网友自称是听说王鹤棣来新疆,自己“立刻出动住了他所在的酒店,想偶遇签名,结果听到了吵架”,而当天20:09发布的视频显示,这位粉丝在酒店楼道出没,她还展示了印有酒店名称的房卡。目前,这位粉丝因“违反社区公约”已被微博禁言。
26日凌晨00:46,王鹤棣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提到,网传的聊天录音等相关内容,为保护艺人隐私及人身安全,工作室已递交司法处理。
代理相关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发文称,8月29日,王鹤棣已委托律师正式启动人格权维权诉讼程序。律师事务所方面提到,当事私生粉擅自对王鹤棣“处于私密空间内的对话进行窃听、录音”“并剪辑处理后在网络平台中公开发布”,涉嫌严重侵犯王鹤棣的人格权。此后,工作室再次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和解与调解,面对一切不法行为,绝不姑息!
近年来,因疯狂追星引发的公共秩序混乱、侵犯明星艺人隐私、代拍偷拍等问题,早已备受诟病。以爱之名的饭圈文化不仅让粉丝失去理智,也可以使其触碰法律的红线,滑落犯罪的深渊。那么,跟踪、窥探、骚扰等形式的“私生”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将他人处于私密空间内的对话进行窃听、录音并经剪辑公开发布的行为,又会侵犯他人哪些权益?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跟踪、窥探、骚扰等形式的“私生”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民事法律层面,此类行为主要违反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其中,第103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明确“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皆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此,“私生粉”跟踪艺人行踪、窥探酒店房间活动等行为,直接侵犯艺人隐私权。另外,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私生粉”在跟踪过程中散布艺人不实信息,还可能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艺人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如因私生骚扰导致行程延误、商业合作受影响),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实际经济损失。
从行政法律层面,若行为达到“骚扰” 程度,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该条款明确“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将罚款标准提高到了一千元,同时规定,有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案例中“雯忆女青_Yuki”为偶遇艺人入住同酒店并在楼道窥探,若其存在多次跟踪、反复纠缠等情节,即可能符合该条款的处罚条件。-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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