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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9-18 | 來源: 北京海澱法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壹案依法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翟某某有期徒刑拾贰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专题)拾萬元,判決翟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與被害人蘇某某確定戀愛關系。同年5月,贰人購買海南省房產壹處,總價319萬余元,蘇某某支付購房首付款199萬余元。同年6月7日,贰人登記結婚。7月至9月間,翟某某提出離婚,以舉報蘇某某及其經營的公司相要挾,索要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並要求海南房產歸其所有。7月18日,蘇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萬元,後將海南房產的購買人變更為翟某某。翟某某獲得上述財物後,仍多次威脅蘇某某,索要剩余錢款,2017年9月7日,蘇某某墜樓身亡。翟某某已退賠全部違法所得。
經審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蘇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喪葬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數額特別巨大。在案證據顯示,翟某某與蘇某某婚姻關系僅存續42天,贰人無夫妻共同財產,翟某某索取的系蘇某某個人財產。翟某某不存在離婚時申請補償、損害賠償的民事請求權基礎,為索取財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法院綜合考慮翟某某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張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到庭參加宣判。
早前報道:“翟欣欣案”擇期宣判,蘇享茂哥哥再發聲:她沒有自首情節,沒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來源:九派新聞 2025年2月17日)
翟欣欣涉嫌敲詐勒索壹案,1月21日在北京開庭。經過3個多小時的審理,翟欣欣敲詐勒索案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山後人民法庭結束壹審,該案件將擇期宣判。2月17日晚,死者蘇享茂的哥哥蘇享龍發聲:翟欣欣沒有自首情節,對犯罪事實沒有如實供述。
蘇享龍發文:“本案中,翟欣欣敲詐勒索數額1199.8821萬元(既遂859.8821萬元,未遂34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沒有自首情節,對犯罪事實沒有如實供述。圖壹圖贰為2025年1月21日被害人家屬在法庭的發言。等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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