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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9-29 | 來源: 法治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深夜八卦 | 字體: 小 中 大
我直播間賬號等級都刷到38級了,但是只要停止刷禮物,她就翻臉不認人……”9月27日,網友粥粥(化名)在社交平台發帖稱,為了給自己心儀的主播打賞禮物,他已充值近5萬元,但是現在主播的態度讓自己“咽不下這口氣”,想向網友求助如何退款。

圖源:網絡
“壹聲聲‘姐姐’叫得我心軟軟,等我回過神,已經打賞了大幾千。”小林(化名)向法治網記者說,自己前段時間剛分手,整個人狀態很差,偶然刷到壹個特別會聊天的男主播,為了“守護”他的直播間,不知不覺就開始給他流水般打賞,而這些錢本來是她留著交房租的。
如今,通過直播平台向心儀主播打賞禮物,已成為壹種常見的情感表達方式,而由此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例也頻頻發生。
據紅星新聞9月26日消息,壹男子稱在自己身體不適住院治療,心理脆弱、情緒波動較大時,被某主播情感誘導向其轉賬10萬余元,事後自己因經濟困難要求對方返還卻遭拒,遂訴諸法院。
前不久,“網友要求旺仔小喬返還80萬打賞款”的相關話題也曾沖上熱搜,並引發全網關注。事件中,壹名自稱“別難過”的網友曬出的律師函直指網紅“旺仔小喬”,要求其全額返還累計80萬元的打賞款項。此後,“旺仔小喬”多平台賬號被禁言或禁止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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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情感誘導打賞,主播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這類糾紛不僅涉及個別主播與粉絲之間的經濟利益,也將直播打賞的法律定性、責任劃分等核心問題推向輿論焦點。有網友同情打賞者的遭遇,認為主播涉嫌欺詐;也有網友認為,成年人應具備理性判斷能力,不應沖動消費。
那麼,主播的此類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哪些情形可能導致打賞被撤銷或認定無效?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主任尤金堂律師表示,主播虛假承諾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需要根據民法典第壹百肆拾八條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主播必須實施了虛構‘加微信’‘送門票’等事實的欺詐行為,用戶因該欺詐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實施打賞。”尤金堂律師指出,“用戶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上述要件,則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除了欺詐,司法實踐中還有多種情形可能導致直播打賞被撤銷或認定無效。尤金堂律師介紹了六類情形: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圍的打賞、格式條款無效、重大誤解、脅迫、顯失公平、違背公序良俗。其中,未成年人打賞是實踐中最常見的無效情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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